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尚太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4月)2023-04-27  

                                        为进一步加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
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
责力度,确保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
适用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施责任
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 )客 观 公 正 、 实 事 求 是 原 则 ;
     ( 二 )有 责 必 问 、 有 错 必 究 原 则 ;
     ( 三 )权 力 与责任相 对等、过错与 责任相对应原则 ;
     ( 四 )追 究 责 任 与 改 进工 作 相结 合 原则 。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
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理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 露 重 大
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重大不良
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 良影响 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



               追究责任的形式:
       (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二 ) 通 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四 ) 赔 偿损失;
    ( 五 ) 解 除劳动合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就本制度项下被追究责任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
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按照公司内部处罚制度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处理。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