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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明利: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2022-06-3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120
号”文核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明利”、“发行人”、
“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已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刊登招
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发行
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作为德明利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保荐机构”)
认为德明利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
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概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Techwinsemi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6,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8,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田华

成立日期:     2008 年 11 月 20 日(2020 年 3 月 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1 栋 A
注册地址:
               座 2501、2401

                                         1
邮政编码:      518000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软件、
                计算机应用软件的研发、技术咨询;光器件和光模块以及与相关的新技
                术、新产品的开发、研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电脑软件、软件产品、
                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集成电路软硬件的研发、批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佣金代理(不含拍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
                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转让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从事货物及技
                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从事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
                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涉及备案许
                可资质的需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计算机系统集
                成、计算机软硬件、光器件、光模块、集成电路和模块、电子设备、存
                储产品等电子产品的封装、测试、生产和销售。

公司网址:      http://www.twsc.com.cn/

电子邮箱:      dml.bod@twsc.com.cn

       2、设立情况

       发行人是由德名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15 日,德名利有限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全体股东作为发
起人,以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公司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的净资产 316,077,697.45 元为折股基础,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净资产中的 60,000,000.00 元折合成股份公司的股本,每股面值 1 元人
民币,剩余的 256,077,697.45 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
司前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德名利有限整体变更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403006820084202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企
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时,共有 19 名发起人股东,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李虎                       32,088,887           53.4816
 2                    魏宏章                         8,037,807           13.3963



                                          2
         深圳市金程源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
 3                                              4,454,419          7.4240
                       合伙)
 4                     徐岱群                   4,286,830          7.1447
 5      深圳市银程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70,241          2.9504
         梅州市菁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6                                              1,657,396          2.7623
                         伙)
 7               LeadingUI Co., Ltd.            1,607,561          2.6793
 8                     谢红鹰                   1,339,634          2.2327
         深圳市博汇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                                              1,104,853          1.8414
                         伙)
         东莞市鸿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0                                              862,615           1.4377
                         伙)
 11       湖南鼎鸿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7,672           1.0128
         东莞市锦宏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12                                              441,943           0.7366
                       限合伙)
 13      湖南欣宏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4,322           0.6905
 14       湖南瑞希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4,319           0.6905
         深圳市晋昌源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
 15                                              303,834           0.5064
                       合伙)
 16              金启福控股有限公司              193,349           0.3222
 17     昆明知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8,106           0.2302
         厦门千杉幂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8                                              138,106           0.2302
                       合伙)
 19                 正置有限公司                 138,106           0.2302
                    合计                       60,000,000        100.0000

      (二)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为一家专业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研发及产业化应用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自设立以来,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集中于闪存主控芯片设计、研发,存储模组产
品应用方案的开发、优化,以及存储模组产品的销售。
      公司以闪存主控芯片的自主设计、研发为基础,结合主控芯片固件方案及量
产工具开发、存储模组测试等形成完善的存储管理应用方案,高效实现对 NAND
Flash 存储颗粒进行数据管理和应用性能提升。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包括存
储卡、存储盘、固态硬盘等存储模组,主要聚焦于移动存储市场,相关产品广泛
应用于消费电子、工控设备、家用电器、汽车电子、智能家居、物联网等诸多领
域。

                                        3
    此外,公司还在人机交互触控领域完成初步业务布局,目前,公司已完成自
研触摸控制芯片投片,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针对不同应用场景的触控模组一体化解
决方案,并实现小批量试产出货,为客户提供 6.5 寸至 21.5 寸的小、中、大多尺
寸显示屏的触控芯片产品,并逐步导入智能家电领域、后装车机领域和中大屏商
显领域等市场。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2】第 5-00041
号《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流动资产                   97,340.36           72,669.91       49,947.60
         非流动资产                  17,254.25             9,243.33       1,672.79
          资产总计                  114,594.60           81,913.24       51,620.39
          流动负债                   52,407.21           32,301.52       16,807.96
         非流动负债                     6,815.09           4,770.05        303.00
          负债合计                   59,222.30           37,071.57       17,110.96
       所有者权益合计                55,372.30           44,841.67       34,509.43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55,372.30           44,841.67       34,509.43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年度
         营业收入                   107,978.15           83,470.86       64,564.53
         营业利润                    10,528.83            7,028.80        4,711.36
         利润总额                    11,007.23            9,228.34        4,744.62
          净利润                        9,816.89          7,712.18        3,670.8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816.89          7,712.18        3,670.82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62.43           -1,326.68        -14,279.1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714.75           -8,009.14           -559.41

                                    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640.24          13,089.03       17,990.2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798.54           3,838.63        3,141.28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流动比率(倍)                                  1.86           2.25           2.97
速动比率(倍)                                  0.78           0.90           1.26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51.68%         45.26%         33.1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0.71%         40.35%         31.3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9.23           7.47          15.41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外)占净资
                                              0.00%          0.00%          0.01%
产的比例
            财务指标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7.93           7.45           8.28
存货周转率(次)                                1.69           1.76           2.24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4,322.48      10,646.70       5,681.68
利息保障倍数(倍)                              7.73          10.65           8.1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0.18          -0.22          -6.38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30           0.64           1.40
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18.56%         21.07%         40.30%
加权平均)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6,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公开发售老股,本次发行的股
份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8,000 万
股。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其中,网上发行 2,000 万股。本次发行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4、发行价格:26.54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5
     (1)17.25 倍(每股发行价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9 倍(每股发行价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5、发行前每股净资产:9.23 元/股(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6、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2.62 元/股(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7、发行后每股收益:1.1542 元/股(按 2021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方式: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
     9、发行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 A 股股票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投
资者及其他机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
象
     10、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1、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3,08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490.76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5,589.24 万元。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 5-00010 号《验资报告》。

     (二)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
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及实际控制人亲属孙铁军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及实际控制人亲属孙铁军承诺:①其
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


                                     6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②其在公司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前述转让限制承诺及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③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其不减持
公司股票;④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李炎、罗会龙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李炎、罗会龙承诺: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
上述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发行人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魏宏章、徐岱群、金程源承诺

    公司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魏宏章、徐岱群、金程源承诺:①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若其拟减
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③其将在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7
    (4)发行人其他股东银程源、梅州菁丰、LeadingUI、谢红鹰、博汇投资、
鸿福投资、湖南鼎鸿、锦宏一号、湖南欣宏源、湖南瑞希、深圳晋昌源、金启
福、知仁投资、千杉幂方及正置公司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银程源、梅州菁丰、LeadingUI、谢红鹰、博汇投资、鸿福投
资、湖南鼎鸿、锦宏一号、湖南欣宏源、湖南瑞希、深圳晋昌源、金启福、知仁
投资、千杉幂方及正置公司均承诺: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其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 CHEN LEE HUA、李国强、李鹏、何勇、叶柏林及何新宁均承诺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 CHEN LEE HUA、李国强、李鹏、何勇、叶柏林及何新宁均承诺:①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其在公司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其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其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另将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③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
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④其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
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
减持所持公司股份;⑤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
    2、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李虎、魏宏章、金程源、徐岱
群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在承诺锁定期满后,在确有资金需求或其他投资安排时,
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资本市场、其他融资
渠道等情况,审慎决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3)减持方式: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
    (4)减持价格: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其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其所持发行人股
份低于 5%时除外;
    (6)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获资金将归发行人所
有;发行人有权从应向其支付的现金股利中暂扣与违规减持所获资金相等的金额,
直至其将违规减持所获资金上交发行人为止。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德明利股本总额为 8,000 万元,不少于五千万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四)德明利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9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
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德明利的保荐机构,东莞证券已在《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
的相关规定;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5、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7、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8、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10
    9、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
投资者损失。
    (三)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保荐机构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
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工作计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
(一)持续督导事项
                                  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
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
人资源的制度                      易事项的知情权,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
                                  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
                                  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关联交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
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和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     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
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
                                  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


                                        11
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    人的相关信息
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
人进行现场检查                    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
                                 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
                                 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
                                 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
                                  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
                                  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
                                  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对发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
                                  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
                                  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
                                  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孔令一、孙守恒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传真:0769-22119275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作为德明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认为:深
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

                                        12
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莞证券同意担任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13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孔令一                孙守恒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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