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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明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08-0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八月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流程 ............................................................ 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 12

第六章 信息保密管理 ............................................................................ 15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7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 18

第九章 附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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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

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涉及

信息披露的相关内部规范,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另行制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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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具体要

求如下:

     (一)真实,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

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

陈述;

     (二)准确,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

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

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

齐备,格式符合有关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

信息。

     (五)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对于监管部门规定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监管

部门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并根据审核意见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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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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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

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定免于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免于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两个月。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

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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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披

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

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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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则合理、谨镇、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具体为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财务类强

制退市情形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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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

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

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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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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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流程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牵头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经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及董事

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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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批

准;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公司)、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
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
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

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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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情形

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等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

门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露

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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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经营管理层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工作,对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方面工作,并对其

提供的数据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开

展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

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

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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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

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九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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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保密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填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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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

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述知情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现和发生本制度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事件所涉及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于当日报告董事

会秘书并附上相关文字说明材料。接到报告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安排信息披

露事宜,在此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五十六条      内幕知情人接受媒体采访、向有关报刊投稿均不得涉及公司未

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到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公司内部会议,应尽量避免邀请与公

司无关的人士(如记者、媒体等)出席。

     第五十七条      内幕知情人接受《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其他媒体采访应当经董事长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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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传涉及公司有关披露信息的内容须预先经董事会秘书审阅,报董事长审

批。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在进行对外投资及合作洽谈时,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向合作方声

明,公司是国内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须遵守相关的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合作方

不得先于公司对外披露相关的投资或合作事宜,必要时将以上要求作为条款写进

协议中。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

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

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六十一条      公司聘请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

顾问、保荐及承销人等)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对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

得的有关公司的内幕信息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十三条      在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即时对

该消息做出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六十四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

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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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负责人向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

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少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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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执行。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作出修订,则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

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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