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德明利: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8-0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八月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4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6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8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 10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 13


第七章 附则 ....................................................................................................... 15




                                                          1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最高决策权。股东大会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2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除外);

     2、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因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致使非关联董事不足三

人的;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3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4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
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其他必要的支


                                      5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持。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 相关性。董事会对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 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审议事项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提案人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
规则第十一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提案人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案人应
按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7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均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对
于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公
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总数,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补充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8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还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9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10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权利应当采取无偿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依据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由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并由公司予以配合。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
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
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11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

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

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

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
多于 1 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但公司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选举董事或监事议案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累
积投票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
决的方式,也可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每个提案

                                          12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如有修改,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每一股东对每项议案行使一次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表决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13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具体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划分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14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
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5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