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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明利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3-04-2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德明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明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德明利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
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1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源德
(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迅凯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洲承技术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00%,营业收入
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9.99%;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
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对
外担保管理、研究与开发管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管理、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业
务管理、资产管理(包含工程项目)、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等;重点关注的
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与收款业务管理、研究与开发管理、资金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项内部控制缺陷或者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的公
司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或者大于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
    重要缺陷:单项内部控制缺陷或者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的公
司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0.5%但是不超过营业收
入总额的 1%,或者大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但是不超过资产总额
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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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缺陷:单项内部控制缺陷或者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的公
司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0.5%并且不超过资产
总额的 0.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
    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②财务人员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舞弊行为;销毁、藏匿、随意更改
发票/支票等重要原始凭证;现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或违反规定设立“小金
库”等情况;
    ③违规泄露财务数据、重大资金往来等信息,导致公司股价严重波动或公司
形象出现严重负面影响;
    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⑤外部审计机构认为公司存在其他重大缺陷的情况。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经授权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担保、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
生品交易、资产处置、关联交易;
    ②公司财务人员或相关业务人员权责不清,岗位混乱,涉嫌经济、职务犯罪,
被纪检监察部门双规,或移交司法机关;
    ③因会计政策执行偏差、核算错误等,受到处罚或对公司形象造成严重负面
影响;
    ④外部审计机构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项内部控制缺陷或者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的公
司损失金额大于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或者大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资产总额的 1%。
    重要缺陷:单项内部控制缺陷或者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的公


                                   3
司损失金额大于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0.5%但是不超过营业收入总额的
1%,或者大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但是不超过资产总额的 1%。
    一般缺陷:单项内部控制缺陷或者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的公
司损失金额不超过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0.5%并且不超过资产总额的
0.5%。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②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舞弊
行为;
    ③违规泄露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内幕信息,导致公司股价严重波动或
公司形象出现严重负面影响;
    ④重大事项违反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⑤外部审计机构认为公司存在其他重大缺陷的情况。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经授权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担保、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
生品交易、资产处置、关联交易;
    ②公司核心岗位权责不清,人员严重流失的情况;
    ③因执行政策偏差、核算错误等,受到处罚或对公司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④外部审计机构认为公司存在其他重要缺陷的情况。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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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会计
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董事会等会议记录、《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以上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德明利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有效防
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经营风险,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
有效的内部控制。《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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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孔令一                               孙守恒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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