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1316 股票简称:润贝航科 公告编号:2022-【13】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7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7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 朗城广场(西区)A 座 3901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俊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0,02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 032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2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93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12%。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10,8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8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由于疫情防 控原因,公司独立董事刘迅先生、陈杰先生和杨槐先生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参加本次会 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0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反 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4412%;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 根 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0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反 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4412%;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0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7%;反 对 2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同意 3,91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10%;反对 2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0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反 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4412%;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 根 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0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反 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4412%;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 根 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0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反 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4412%;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 根 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0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反 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4412%;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0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3%;反 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4412%;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钟婷律师和覃国飚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