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羊马: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12-20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工作程序,促使监事会和监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三羊马
(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为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1 名为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的 1/2 以上同
意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
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
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和监事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之一,公司监事应
亲自参加会议。监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者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的定期会议应报告或检查监事会
履行职责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第八条 在发出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同时征求公司员工的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
见时,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要求的决议时;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监事应当向监事会办公室或
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职务或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实;
(三)拟提交会议审议的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日期、提议人的联系方式、签名或盖章等。
提议人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2 个工作日内转送
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补充。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书面提议或有关机构书面要求之日起的 3 日内,监事
会主席应要求监事会办公室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向全体监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邮
件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拟审议事项或提案;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
以口头或电话方式进行会议通知的,通知内容应包括上述第(一)至(四)
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按会议通知内容召开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的监
事合计未能过半数,不能召开监事会会议。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
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送达全体监
事。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会议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名及委托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在会议开始时,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会议记录
上说明受托出席情况。
第十六条 任何 1 名亲自出席会议的监事不得接受超过 1 名监事的委托。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有效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缺席
该次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在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传真方式召开(通讯表决)并作出决
议。但临时会议的召集人(主持人)应当向全体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事由。
第四章 提案及会议审议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可以按其职责向监事会会议提出议案,但应当通过监事
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案。
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的临时会议,议案由该监事提出;其他情形召开的
临时会议,议案由监事会主席提出。
第二十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提议人的议案未被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时,提议人可按本规则
第九条有关规定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未通过的提案,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自该提案经审议而未获通过的监事会会议召开之日起的两个月内,监
事会不应当再次审议内容相同或未作重大修订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出席情况、列席情况;
(二)会议主持人报告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提案形成过程、对提案审查情况;
(三)提案人向会议报告提案;
(四)相关方人员就提案相关事项向会议作出解释说明(如有必要);
(五)出席监事对提案发表意见;
(六)出席监事对提案进行表决;
(七)根据出席监事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员工
或者有关中介机构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保障出席监事对会议提案的审议权和表决权
的行使,保障会议正常进行,及时制止任何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行为。
会议若有 2 项以上提案的,会议应逐项进行审议,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章 会议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会议进行表决,
出席监事应当对每项提案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项。出席监事应当选择其中一项表明表决
意见,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项以上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其重新选择,仍
坚持不选择的按表决意见为弃权处理;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按表决
意见为弃权处理。
以传真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出席监事仍应当对会议提案进行记名投
票表决,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通过。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监事表决完毕后,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
票并进行统计。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传真方式召
开的,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在统计完毕后立即向会议主持人报告表决结果,并将表
决结果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出席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当为书面形式,由监事会办公室根
据会议表决结果拟定,每名出席监事均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使职
权,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若监事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以形成时间在后
的为准。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档案
第三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为书面形式。
会议的录音、录像等视频资料,为会议记录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五)主持人主持发言要点;
(六)会议审议提案;
(七)每位出席监事对每项提案的发言要点和表决意见;
(八)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出席监事应当代表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的监事在会议书面
记录上签字确认。出席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签注说明不
同意见。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
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应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在以后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生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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