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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箭牌家居: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11月)2022-11-29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2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
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五)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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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
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
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
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
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七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署对
外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 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
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 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 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 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 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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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原则上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
般保证。
    (五) 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
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
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
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
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
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
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
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
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
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
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
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
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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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若本
制度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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