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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箭牌家居: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1月)2022-11-29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执行工作组,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担任执行
工作组组长。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会议筹备和联络等相
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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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事项,由执行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准备协议、章程或可行性
报告等文件并上报执行工作组;

    (三) 由执行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执行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执行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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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
持。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
议经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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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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