箭牌家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11月)2022-11-29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2022 年 11 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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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
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
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
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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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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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
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的信息
以及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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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
除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管理相关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制
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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