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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箭牌家居: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11月)2022-11-29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2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
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
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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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
息,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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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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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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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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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
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
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六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
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
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登记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6
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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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
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需经常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市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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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
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
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主管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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