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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慕思股份: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2022-09-03  

                        证券代码:001323          证券简称:慕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但有利于公司对品牌的保护。


     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慕思公司”)于近日收
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 3164 号《行政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9 月 17 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王瑞丰第 22084054 号争议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争议商标“                ”与公司第 7417240 号

“            ”商标、第 13351914 号“            ”商标等在先注册商标构
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2019 年 7
月 4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商评字[2019]第 151874 号),宣布争议商
标在木制或塑料制招牌、展示板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提出王瑞丰第 22084054 号争议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2020 年 8 月 25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司的二次无效宣告
请求作出裁定(商评字[2020]第 221741 号),宣布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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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维持王瑞丰第 22084054 号争议商标的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
裁定,该行政诉讼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王瑞丰为第三人。北京知识产权
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受理。2021 年 10 月 28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公
司胜诉,并作出(2020)京 73 行初 16821 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

判决”),认为在“                 ”商标申请日前,公司“                  ”、

“              ”等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                   ”商标
在“家具、床垫”的注册违反了 2013 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申请商
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
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因此判决:(1)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

字[2020]第 221741 号关于第 22084054 号“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2)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公司就第 22084054 号“                   ”商标提出
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2021 年 11 月 11 日,第三人王瑞丰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京 73 行初 16821
号的《行政判决书》的判决,对商评字[2020]第 221741 号“关于第 22084054 号

“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裁定书”予以有效。

     上 述 诉 讼 事 宜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受理案件,并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作出(2022)京行终 3164 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瑞丰,住四川省西充县车龙乡席家沟村 6 组
24 号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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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莞市厚街镇厚街科技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炳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敏学,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勇,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3、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焕,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二)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维持商评字[2020]第 221741 号“关于第 22084054 号“        ”商标无效宣
告申请的裁定书”予以有效。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维持。王瑞丰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公司负担(已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
元,由王瑞丰负担(均已交纳)。

    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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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
响,但有利于公司对品牌的保护。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 3164 号《行政判决书》;

   2、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 73 行初 16821 号《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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