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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青科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04-27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

 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常州长
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对公司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
的内容和方式、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公司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明确信息披露的具
体流程。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全面
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
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徐海琴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 300 号

   邮政编码:213125

   电话号码:0519-68867972

   传真号码:0519-68867972

   邮箱地址:cetstock@cear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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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程序情况如下: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四)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

案进行表决。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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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东投票机制主要情况如下:
   (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二)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四)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权
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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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七)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八)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九)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十)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十一)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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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十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

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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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的签章页)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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