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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通能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证券发行保荐书2022-08-0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证券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接受胜
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
为胜通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严
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
查与审慎核查,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保证所出具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1-1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代表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3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4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
     下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5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5
     六、保荐机构问核程序.........................................................................................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推荐结论......................................................................................................... 9
     二、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合规、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9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 12
     五、核查发行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情况........................................................... 16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17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21
     八、《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 25




                                                              2-1-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章郑伟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监,经济学硕
士,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曾任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688551)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505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曾担任志邦家居(6038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协办人、国轩高科(002074)2014 年度借壳上市
项目及 2017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现场负责人,曾参与科大国创(300520)、
创业慧康(300451)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曾负责夏阳检测、
东方碾磨、小小科技、中水科技等公司的新三板挂牌项目,并参与多家拟首次公
开发行公司的辅导改制及财务顾问工作。

    2、王凯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监,经济学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巨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
人、雷鸣科化非公开保荐代表人、安科生物非公开保荐代表人、科大智能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司尔特公司债主办人、科大智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
目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安科生物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项目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科大智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合肥城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东源电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
问协办人、司尔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科大智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作为项目组主要人
员参与了思进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华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新
力金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皖通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
2009 年池州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项目、2009 年滁州市交通基础设施
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债券项目。




                                  2-1-3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项目协办人

    丁维立先生: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创新业务部项目经理,经济学硕士。曾
参与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安徽安泽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安晶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芜湖
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好思家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德包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安徽中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并参与了多家拟
上市公司前期尽职调查工作。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汤雨城先生、胡从发先生、李辉先生、汪源先生。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简况

中文名称: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ENTON ENERGY CO.,LTD.
注册资本:             90,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           张伟
                       2012 年 11 月 13 日(2018 年 11 月 7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
成立日期:
                       公司)
公司住所:             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经济开发区和平路 5000 号
邮政编码:             265700
电话号码:             0535-8882717
传真号码:             0535-8882717
互联网网址:           www.senton.cn
电子邮箱:             senton_energy@senton.cn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 LNG 销售业务所在行业属于“燃气生产
                       和供应业”(D45);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 LNG 销售业务所在
所属行业:
                       行业属于“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业”(D4511)。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运输服务所在行业属于“道路运输业”
                       (G54);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1-4
                     (GB/T 4754-2017),公司运输服务所在行业属于“交通
                     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54)中的“普通货物道路运
                     输”(G543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G5435)。
    (二)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
人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国元证券投行业务内部审核分为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审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
控制部门审核,公司内核部门、合规管理部门等部门监管三层业务质量控制体系,
实行三级审核机制。内部审核流程的三层体系如下:

    1、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审核

    (1)项目组对项目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业务部门进行审核。

    (2)投资银行总部在项目承做过程中,通过项目内核前的初审会议、定期
和不定期的会议、进度汇报、项目分析会和文件审批把关、行业资料分析等方式
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就重大项目变化与投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沟通。


                                 2-1-5
    2、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审核

    (1)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核。项目所属业务
部门在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制作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并向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
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组织
项目立项审核。

    (2)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通过日常现场检查、组织投行项目内核前
初审工作、组织相关业务问核工作等,对项目实施全程动态质量管理和控制,及
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3、合规法务部门审核和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内核小组的审核

    (1)合规法务部门、内核部门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
实现公司层面对项目的整体管控。

    (2)合规法务部门、内核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现场检查,对项目的风险和
合规性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向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提交现场检查意见。

    (3)在项目上报前,由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进行审核、表决,在
保荐代表人和内核小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胜通能源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小组审核会议,裴忠、张同波、刘炜、郁向军、张扬、孙
庆龙、李刚等 7 位内核小组成员参加了本次内核小组会议。本次胜通能源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小组认为:胜通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发
行申请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表决同意保荐该项目上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六、保荐机构问核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行监管函[2013]346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履行了对胜通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项目的问核程序:

                                  2-1-6
   1、本保荐机构投行风控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内核部门、投资银行业务质
量控制部门对胜通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有关问核内容的尽职调查
底稿进行了预先审阅;

   2、2021 年 5 月 17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召开关于胜通能源本次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问核会议,会议认真履行了各项问核程序。




                                2-1-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胜通能源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1-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本
次证券发行发表如下推荐结论: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条件。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了
充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巩固和提升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和品牌影响力,提升发行人核心竞争力。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胜通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合规、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

    1、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议
案,并决定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胜
通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议案。

    2、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股票发
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决定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同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本次会议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为 24 个月。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


                                  2-1-9
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三会一层”
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设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并规范运行。同时,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管理
需要,设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内部组织机构,以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以
及运营的效率和效果。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200Z0011
号”《审计报告》,报告期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主要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流动资产                              82,856.64       93,249.21      50,808.26
非流动资产                            19,872.64       17,798.28      19,149.97
资产合计                             102,729.28      111,047.49      69,958.23
流动负债                              29,276.23       52,867.39      25,496.92
非流动负债                             1,966.44        1,617.44       1,286.55
负债合计                              31,242.67       54,484.83      26,783.48
股东权益合计                          71,486.61       56,562.66      43,174.7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71,486.61       56,562.66      43,174.75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488,117.54      359,772.13      303,717.95
营业成本                            463,300.68      341,090.18      299,225.73
营业利润                             22,138.76       15,085.76        3,088.69
利润总额                             22,222.61       14,918.18        3,069.29
净利润                               17,399.12       11,184.20        2,340.0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399.12       11,184.20        2,340.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16,125.06       11,828.95        1,639.37

                                   2-1-10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569.31               11,120.98          12,570.3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046.86            12,416.44          -9,604.3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00.00                          -           -0.0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3,116.17               23,537.42           2,966.01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流动比率(倍)                                       2.83                    1.76            1.99
 速动比率(倍)                                       2.46                    1.52            1.8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6.34                57.82             39.42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占净资
                                                      0.13                    0.19            0.01
 产的比例(%)
                财务指标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84.50                46.80             31.09
 存货周转率(次)                                   342.47               295.55            221.81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26,175.33               19,706.30          7,924.60
 利息保障倍数(倍)                                          -                   -      211,676.4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1.29                    1.24            1.40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1.46                    2.62            0.33
 每股净资产(元)                                     7.94                    6.28            4.80

     (5)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净资                    每股收益(元/股)
   报告期利润                年度
                                       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2021 年度              26.66                   1.93                   1.93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2020 年度              22.93                   1.24                   1.24
股东的净利润
                           2019 年度               5.58                   0.26                   0.26
                           2021 年度              24.70                   1.79                   1.7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2020 年度              24.25                   1.31                   1.31
股股东的净利润
                           2019 年度               3.91                   0.18                   0.18


                                         2-1-11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2]200Z0011 号)及本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保荐机
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据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
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
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设立于 2012 年 11 月 13 日,并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2、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并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变更注册资
本的验资报告、验资复核报告,查阅了相关财产和资产的权属证明,确认发行人
股东历次出资均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
毕。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公司经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为:液化
天然气(LNG)经营及进出口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
燃气器具及配套设备批发零售及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2-1-12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经核查,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
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发行人主要从事 LNG 的采购、运输、销售以及原油、普货的运输服务,
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内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魏吉胜、张伟、魏红越,最近 3 年内未发
生变更。

    5、经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
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6 月,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上市前辅导。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在辅导过程中参与了相关证券及上市知识的培
训、自学与考试。本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6 月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提出辅导
工作验收申请并报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
作总结报告》。

    3、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具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2-1-13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并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00Z0026 号),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
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5、经核查,发行人不具有下列情形: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
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
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
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不
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
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00Z0011 号),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
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1-14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且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00Z0026 号),发行
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3、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
映了胜通能源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
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00Z0011 号)。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
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

    5、发行人已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
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2]200Z0011 号,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639.37 万元、11,184.20
万元和 16,125.06 万元,均为正数,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 35,260.66 万元,
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 1,151,607.62 万元,
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9,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4)最近一期末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
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13%,不高于 20%;

    (5)最近一期末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经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2-1-15
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
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凭证。

    10、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的行业地位或者公司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5)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五、核查发行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情况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
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结果如下:




                                2-1-16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包括发行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的全体机构股东,具体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1,872,279         13.19
  2      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049,071         10.05
  3      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864,131          8.74
  4      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214,519          8.02
                        合    计                     36,000,000         40.00

       (二)核查方式

      本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提供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工商资料,查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并
获取相关方声明等方式,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以及私募投资基
金是否完成登记备案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结果

      经核查,发行人机构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规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需按《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我国 LNG 价格为市场化定价方式,LNG 市场价格受到国际天然气市场和国
内天然气市场的双重影响。国际天然气市场价格的变动会影响我国在国际市场采
购 LNG 的价格,进而影响国内 LNG 的销售定价。同时,国内 LNG 的销售定价
还受到我国天然气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在供给端,进口 LNG、进口管道气和
国产气共同构成了国内天然气市场的供给,三者之间相互竞争。在需求端,国家
能源转型战略、宏观经济情况、季节性变化及气候情况、LNG 价格和管道气的

                                        2-1-17
价格变动等都会影响国内 LNG 市场的需求。综上,LNG 市场价格受多种因素的
影响,LNG 市场价格的波动将引起公司 LNG 购销价差的变化,进而影响公司盈
利水平。

    (二)供应商集中及依赖的风险

    目前,国内 LNG 市场供应渠道以三大石油公司为主,为保障货源稳定和采
购价格优势,公司与中海油、中石化等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报告
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1.48%、
84.83%和 82.24%,其中向中海油气电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 31.74%、52.04%和
57.50%,向珠海海胜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 16.56%、20.12%和 13.53%,向二者合
计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 48.30%、72.16%和 71.03%,占比较高,公司的生产经营
对中海油气电存在一定依赖。如果未来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
化,或其自身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公司 LNG 供应紧缺,从而对公司经
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三)安全运输的风险

    公司主要依靠自有车辆开展 LNG 业务及道路运输业务。车辆运输过程中面
临路况、车况、天气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若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可
能会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甚至可能会引发危险品泄漏或爆炸等风险。公司
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如果公司未来
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将面临赔偿损失或受到处罚的风险,进
而对公司的经营和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四)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44%、5.17%
和 5.07%,公司毛利率波动较大。2019 年度,受经济增速放缓、中美贸易战等影
响,国内 LNG 需求增速放缓,市场供应量大于需求量,行业内主要企业 LNG 业
务毛利率处于较低水平,同时公司固定价格采购业务出现亏损,进而导致 2019
年度公司 LNG 销售业务毛利率较低;2020 年前三季度,LNG 市场价格处于低位
运行,经济性提高,市场需求量增加明显,行业内具有规模化槽车运力的企业议
价能力较强,四季度超预期的低温天气使得 LNG 市场价格迅速攀升,此外公司


                                   2-1-18
业务规模扩大、燃料采购价格下降、槽车周转率提升等导致运输成本下降,上述
因素共同导致公司 2020 年毛利率上升;2021 年,我国经济发展恢复疫情前良好
势头,“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引领我国能源转型提速,受国际 LNG 资源
价格上涨以及国内第一季度气温较低影响,2021 年度 LNG 市场销售价格总体上
保持较高水平,与此同时,公司进一步拓宽上游采购渠道,执行“进口 LNG 窗
口一站通”5 年期长期协议,降低了公司 LNG 采购成本,导致公司 2021 年毛利
率继续保持较高水平。

    公司毛利率主要受 LNG 市场供求状况、公司上游采购价格情况、行业季节
性需求峰谷差特点、公司下游市场开拓情况、自有车辆周转情况等因素综合影响,
上述因素的不利变化将导致公司面临 LNG 业务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五)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03,717.95 万元、
359,772.13 万元及 488,117.54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340.02
万元、11,184.20 万元及 17,399.12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639.37 万元、11,828.95 万元及 16,125.06 万元。2019 年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18 年同比下降 40.6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18 年同比下降 54.46%。发行人的业绩情况受到宏
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LNG 市场供需状况、行业竞争环境、公司经营策略等
多重因素的影响,如果前述因素出现不利变动,公司将会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六)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吉胜、张伟、魏红越合计控制公司 100%的股份。本次发
行后,虽然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的持股比例有所下降,但仍处于控制地位。尽
管公司已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了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相关的各项
制度,但公司实际控制人仍可能通过其控股地位,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安排、
投资计划、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实施不当控制,从而对公司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产生不利影响。

    (七)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全员缴纳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截至

                                   2-1-19
2021 年末,公司在职员工共 1,082 人,社会保险缴纳比例为 89.93%,住房公积
金缴纳比例为 89.93%。虽然公司持续提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并
购买雇主责任险和补充工伤责任保险,但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的行为违反《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公司未在主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补缴或缴足,则可能受到处罚。报告期各期公
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合计补缴测算金额分别为 513.29 万元、174.21 万元、
102.14 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6.72%、1.17%、0.46%,若公司对报告
期各期应缴未缴人员进行补缴,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八)近期俄乌战争、新冠疫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
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受近期俄乌战争、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国内 LNG 接收站挂牌价
格维持高位运行,公司境内市场采购成本相应上升。同时受新冠疫情防控升级影
响,公司在部分地区物流运输阻碍较大。高气价叠加新冠疫情致使 LNG 经济性
优势有所减弱,国内 LNG 消费量增长受阻,与此同时,国际 LNG 现货资源价格
持续高企,公司放弃 2022 年第一季度现货资源采购计划。

    发行人 LNG 上游采购主要以境内市场采购为主,采用即采即销的经营策略,
在向下游客户销售时能够有效转移上游采购价格波动风险。如果后续俄乌战争、
新冠疫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因素持续进行,国内 LNG 消费量可能继续下滑,
公司销量和购销价差存在下降的风险,进而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九)固定价格采购及境外合作采购的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根据对 LNG 市场行情的研判,结合公司年度计划和 LNG 价格走势,进
行 LNG 固定价格采购,以应对 LNG 采购价格波动、降低 LNG 采购成本。由于
LNG 销售价格受诸多因素综合影响,若 LNG 市场价格出现难以预计的波动,公
司固定价采购业务可能面临亏损的风险。

    2020 年 11 月,公司与中海油气电签署了“进口 LNG 窗口一站通”5 年期长
期协议产品,自 2021 年 1 月开始每年进行 2 船现货资源和 2 船长协资源采购,
其中长协资源由中海油气电提供,现货资源由公司自行采购或委托中海油气电代
采。公司每年二、四季度需要进行长协资源采购,因长协资源的采购价格与原油


                                  2-1-20
价挂钩,原油价格波动会引起 LNG 采购价格波动,进而可能出现国际长协资源
采购价格高于 LNG 全国市场价,第二季度处于销售淡季,长协资源采购可能会
造成一定程度的亏损,第四季度处于销售旺季,国际长协资源采购通常不会出现
较大的亏损。若公司未来长协资源亏损较大,而同期现货资源采购盈利能力未达
到预期,公司未来上述窗口期产品采购可能出现盈利能力下降甚至亏损的风险。

    该窗口期产品存在类似“照付不议”条款,但鉴于公司与上游供应商已建立
起长期友好合作关系,供需双方仍可通过友好协商等方式对合同数量、提货时间
等“照付不议”相关约定进行适当调整。若公司的实际提货量未达到“照付不
议”合同约定量,且公司与上游供应商无法进行协商调整,则公司可能会面临就
未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的部分对给卖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风险。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1、我国强化污染整治和持续提高清洁能源占比为 LNG 市场发展提供了清
晰的政策方向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能源安全发展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战略思想
的指导下,《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关于促进天然气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陆续出台,确立将天然气培育成中国
主体能源之一,提出 2030 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达 15%的具体
目标。同时,“十三五”期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
行动计划》等相继推出,“煤改气”专项行动持续推进,各级财政补贴和支持举
措陆续落地,推动全国大规模利用天然气。2020 年,我国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
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这为我国天然
气等清洁能源发展指明了政策方向。

    2、我国宏观经济增长将带动 LNG 行业的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为 LNG 行业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和市
场需求。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名义 GDP 由 2016 年度的 74.6 万亿元增至


                                   2-1-21
2021 年度的 114.4 万亿元。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能源作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投入要素,二者之间相互影响。能源消费的增长将
促进经济的增长,而经济的增长同样拉动能源消费的增长。未来,我国经济的持
续稳定增长将促进 LNG 行业的快速发展。

    3、上游供应市场加快向第三方开放将扩大 LNG 的市场需求

    中国天然气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尤其是国家管网成立之后,LNG 接收站
加快对第三方开放。2021 年 1 月 25 日,国家管网发布《国家管网集团 2021 年
LNG 接收站剩余能力集中受理入围托运商名单公告》,胜通能源等 54 家公司入
围“首批托运商准入”。随着更多的市场主体进入上游采购环节,LNG 上游资源
被三大石油公司所掌控的局面将逐渐被打破,LNG 的价格相对其他能源将更具
竞争力,经济性的不断提升将进一步扩大 LNG 的市场需求。

    4、宽松的国际市场环境为我国 LNG 行业带来机遇

    相对宽松的国际 LNG 市场环境将助力中国 LNG 行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
国际 LNG 市场迅猛发展,推动了天然气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市场间的高效流通。
截至 2020 年 6 月,全世界已投产 LNG 项目 44 个,总生产能力 4.495 亿吨/年,
规划在建 LNG 项目 18 个,主要分布在非洲、北美、欧洲和亚太地区,规划产能
共计 1.134 亿吨/年。充足的国际市场供给和多元化的进口渠道将有效满足我国快


                                  2-1-22
速增长的 LNG 市场需求,为我国 LNG 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国际市场环境。

    5、安全监管趋严加速 LNG 道路运输行业整合

    我国 LNG 道路运输行业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发展方式粗放、经
营主体“多、小、散、弱”等问题,2021 年我国前十大 LNG 道路运输企业槽车
保有量仅占全国总保有量的 15.34%。随着安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部分安全
管理水平低下的中小型企业将面临冲击,而中大型 LNG 道路运输企业则凭借管
理、资金以及规模优势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市场份额,
从而加速行业整合,推进 LNG 道路运输行业向着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明显

    1、稳定规模化的槽车运载能力

    公司拥有稳定规模化的 LNG 槽车运载能力,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自有 LNG
运输整车数量分别为 284 辆、304 辆和 334 辆,LNG 槽车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公
司自有车辆运力充沛,可以满足不同规模客户的需求,有利于开拓新市场和维护
大型客户。同时,公司可根据销售计划、市场需求、车辆运转情况进行综合调度,
提高车辆周转效率。公司凭借稳定规模化的槽车运载能力,可以提高市场开拓能
力,降低运输成本,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2、完整的 LNG 产业链体系

    公司已经形成涵盖国内外采购、运输销售、终端应用解决方案等较为完整的
LNG 产业链体系。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坚持 LNG 运贸一
体化发展战略,为客户提供稳定的气源保障,有利于下游市场的培育和拓展。在
LNG 零售业务领域,发行人积极拓展 LNG 加气站布局,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
日,公司已在龙口市建成 LNG 加气站 2 座,在建加气站 1 座,同时公司可以根
据工业客户需求,提供 LNG 气化站整体应用解决方案。公司各项业务之间相互
促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

    3、国内 LNG 行业创新业务的重要参与者

    公司积极探索创新业务模式和新型运输模式,参与的国内 LNG 行业创新业
务具体情况如下:


                                  2-1-23
    1)2018 年 9 月,公司完成国内首个窗口期产品成交。本次窗口期产品系公
司与振华石油共同从中海油气电拍卖购得。此次成交总量为 6.31 万吨,由振华
石油负责海外现货资源采购,胜通能源负责境内运输和销售。提货的地点覆盖中
海油气电粤东、福建、深圳、珠海、浙江、天津等 LNG 接收站。

    2)2018 年 11 月,公司完成首单 LNG 罐箱多式联运的陆上运输。本次 LNG
罐箱运输作业系中海油气电联合胜通能源实施,将 65 个 LNG 罐箱从海南洋浦港
运至山东龙口港和辽宁锦州港,再通过公司车辆运输至客户。

    3)2021 年 3 月,公司完成国内首批“进口 LNG 窗口一站通”长期协议产
品到港交货。2020 年 11 月,公司与中海油气电签署了“进口 LNG 窗口一站通”
5 年期长期协议产品,自 2021 年 1 月开始每年进行 2 船现货资源和 2 船长协资
源采购,其中现货资源由公司自行采购或委托中海油气电代采,长协资源由中海
油气电提供。提货地点覆盖中海油气电在合同期内拥有接收站使用能力的多个
LNG 接收站,可以实现一站卸货、多站提气,灵活性显著增强。

    随着我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公平开放的市场化进程加速,公司积累的 LNG 创
新业务经验,将为拓展多元化采购渠道建立夯实的基础。

    4、高标准、专业化的安全管控体系

    运输能力是公司核心竞争力之一,经过多年实践,公司积累了丰富的安全管
理技术和经验,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的危化品驾驶员与安全管理人员,并形成了
规范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有效保障了安全运输。公司的安全管控体
系重在风险防范,强调规范管理、专业操作。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
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制度和流程,在运输安全、设备管理、技
术管理、场站管理、责任分工落实等多方面进行规范管理,保证安全运营。高标
准、专业化的安全管控体系为公司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5、高效、集成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公司高度重视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引进了 91LNG 互联网运营平台,
可实现从业务订单接收、计划匹配、派单、运单、费用结算和业务报表等整个过
程的自动化,从而大幅减少人工重复工作,实现运营管理的安全、及时、高效。
通过多年的不断完善,公司已形成一套适用自身日常业务操作的全流程化操作系

                                  2-1-24
统,除提高信息回馈的精准度外,还提高了公司运营管理效率。


    八、《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

    本保荐机构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对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
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本保荐机构已经建立健全了内控机制,全面提升了合规风控水平,制定
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聘请第三方管理制度》,明确了第三
方应有的资质条件、遴选流程及后续管理事宜,并明确了项目人员违规聘请第三
方的相关罚则,强化对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行为的管控力
度,确保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2、本保荐机构在胜通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中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3、保荐机构通过访谈发行人董事长等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当事人,
查阅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我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聘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和验资复核机构、聘请北京国融
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资产评估机构,上述有偿聘请均系在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工作中依法需聘请的机构,发行人已经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协议,聘
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我公司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中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行为,也不存在违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聘请
第三方的行为。除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

                                  2-1-25
不存在为本次发行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2-1-26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俞仕新


总        裁:
                             沈和付


保荐业务负责人:
                             廖圣柱


内核负责人:
                             裴   忠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   晨


保荐代表人:
                             章郑伟                 王   凯


项目协办人:
                             丁维立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1-2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兹因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根据贵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我公司现授权章郑伟先生

和王凯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签名):
                            俞仕新




    保荐代表人(签名):

                            章郑伟                   王    凯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1-28
    关于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与签字资格情况的
                                 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章郑伟先生和王凯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胜
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
作事宜。

    1、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章郑伟先生和王凯先生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
审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保荐代表人                      申报在审企业家数及概况
   章郑伟                                  无
    王凯                                   无

    2、保荐代表人签字资格情况

    章郑伟先生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王凯先生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注册为保荐代表人。

    最近 3 年内,章郑伟先生、王凯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均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过监管措施,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最近 3 年内,章郑伟先生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完成的项目包括: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科创板,688551)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项目,2020 年 9 月 9 日公告《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主板,
60505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告《浙江迎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最近 3 年内,王凯先生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完成的项目包括: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创业板,30022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项目,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科创板,688162)首

                                  2-1-29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告《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述两人作为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签字
保荐代表人符合贵会规定。

    特此报告。




                                 2-1-3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与签字资格情况的报告》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章郑伟                   王    凯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