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09-3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胜通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胜通能源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33 号),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30,000,000 股。本次募集资金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实际共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26.78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03,40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
用 人 民 币 ( 不 含 税 ) 105,050,000.00 元 后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698,350,000.00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00Z005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上述制度
规定,公司将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
存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
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根据公司《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额
1 综合物流园建设项目 46,653.00 46,653.00
2 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4,182.00 4,182.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9,000.00 19,000.00
合 计 69,835.00 69,835.00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予以置换。
三、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持续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在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预
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专
字[2022]200Z0520 号《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截至 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4,160.04 万元,拟置换金额 4,160.04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项目名称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1 综合物流园建设项目 46,653.00 4,160.04
2 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4,182.00 -
合计 50,835.00 4,160.04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4,160.04 万元。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
为自有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4,160.04 万元。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
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
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胜通能源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出具了《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容诚专字[2022]200Z0520),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胜通能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章郑伟 王 凯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