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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通能源: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0-19  

                          证券代码:001331            证券简称:胜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2-010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2年10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10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 午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上午9:15-
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经济开发区和平路5000号胜通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会议召集人: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张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90,01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138%。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9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6,6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1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6,6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
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00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4%;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才能通
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00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2%;反对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9.8795%;反对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12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
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亭亭、张婷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