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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顺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2-10-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二年九月




             3-1-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刘泉、余皓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
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目        录

释    义............................................................................................................................ 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6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6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7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8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3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4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4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4
      三、核查结论...................................................................................................... 15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6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16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7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26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31
      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31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31




                                                              3-1-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中信建投证券、保荐
人、保荐机构、主承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
公司、发行人、永顺
                   指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
永顺泰有限           指   广东粤海永顺泰麦芽有限公司
粤海控股             指   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粤科粤莞             指   广东粤科粤莞科技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粤科知识产权         指   广东粤科知识产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粤科振粤一号         指   广东粤科振粤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温氏叁号             指   珠海横琴温氏叁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楷智             指   广州楷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越秀智创             指   广州越秀智创升级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林发             指   广州林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创新投资             指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鸿德捌号             指   广州鸿德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兴泰             指   广州兴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乡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东相融
广东乡融             指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信诚             指   广州信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花城             指   广州花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时间综艺             指   广州时间综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粤鼎新             指   广州南粤鼎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粤顺壹号             指   广州粤顺壹号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粤顺贰号             指   广州粤顺贰号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粤顺叁号             指   广州粤顺叁号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粤顺肆号             指   广州粤顺肆号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粤顺管理             指   广州粤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中粮麦芽(大连)有限公司和中粮麦
中粮麦芽             指
                          芽(江阴)有限公司
华润啤酒             指   华润啤酒(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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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普华永道、审计机构   指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君合律师、发行人律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师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

                          人民币元,本发行保荐书表格前未特别标注单位的均以元为单
元                   指
                          位

                          以大麦、小麦及其他谷物为原料,经浸麦、发芽、干燥等工序
麦芽                 指
                          加工而成的产品
                          由大麦、小麦及其他谷物经浸麦、发芽、干燥等工序,使其内
制麦                 指   容物质经一系列生理生化代谢,最终生产出具有一定色泽、香
                          味及营养物质,富含丰富酶类的麦芽的加工过程
                          2020 年 5 月 18 日,商务部发布 2020 年第 14 号、15 号公告,
                          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存在倾销、补贴,决定自 2020
“双反”             指
                          年 5 月 19 日起对 10031000 和 10039000 两个税号项下进口大
                          麦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 73.6%,征收反补贴税、税率为 6.9%

     本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
是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1-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刘泉、余皓亮担任本次永顺泰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刘泉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

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立高食品 IPO、创美药业 IPO、海峡股份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余皓亮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
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华润材料、明微电子、卓易信息等
IPO 项目、海峡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泛谷药业新三板挂牌项目等。在保
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
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温杰,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温杰先生: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董事总
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山东铝业、兰州铝业、津膜科技、英可瑞、铭

普光磁、卓易信息、华特气体、华润材料等 IPO 项目;韶钢松山公开增发和可
转债、海印股份定增和可转债、津膜科技定增、乾照光电定增、天润控股定
增;沃森生物中期票据、福星股份公司债券、碧桂园熊猫债、海印股份 ABS、
浙大网新 ABS 等项目;津膜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天润数娱重大资产重组、舜天
船舶破产重整及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3-1-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温家明、周祎飞、陈少宏、邓暄豪。

    温家明先生:保荐代表人,本科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
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立高食品、华特气体、拓维信息、

博云新材、海峡股份、康芝药业、天舟文化、爱司凯等多家企业的 IPO 项目,天
舟文化、海峡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得润电子非公开发行项目,以及嘉瑞新材、
岳阳恒立等恢复上市等项目。

    周祎飞先生: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项目高
级经理,曾参与的项目包括:立高食品、创美药业、华特气体等 IPO 项目。

    陈少宏先生: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

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利和兴、广州酒家、星源材质、日丰股份等 IPO 项目,
广晟东江环保 ABS 等项目。

    邓暄豪先生: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

曾参与的项目有:华润材料等 IPO 项目。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明珠路 1 号综合楼 309 房综合楼 310 房
成立时间:               2017 年 12 月 20 日
注册资本:               37,629.8126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高荣利
董事会秘书:             王琴

联系电话:               020-82057819
互联网地址:             http://www.supertime-malting.com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麦芽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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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不存在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
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

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
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
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
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
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

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1 年 5 月 16 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
请;2021 年 5 月 6 日至 2021 年 5 月 11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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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核查,并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
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
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
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
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
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发行监管问题一关于与发行监管
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

资基金的备案有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
案。

    (一)核查对象


                                  3-1-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
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
合伙人管理的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机构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粤海控股                       25,847.8227                  68.69%
 2               粤科粤莞                         534.7917                    1.42%

 3             粤科知识产权                       534.7917                    1.42%
 4             粤科振粤一号                       356.5278                    0.95%
 5               温氏叁号                        1,247.8104                   3.32%
 6               广州楷智                        1,782.6021                   4.74%
 7               越秀智创                        1,069.5465                   2.84%
 8               广州林发                        1,033.9011                   2.75%
 9               创新投资                         926.9649                    2.46%

 10              鸿德捌号                         891.3195                    2.37%
 11              广州兴泰                         713.0556                    1.89%
 12              广东乡融                         534.7917                    1.42%
 13              广州花城                         445.6413                    1.18%
 14              广州信诚                         445.6413                    1.18%
 15              时间综艺                         356.5278                    0.95%
 16              南粤鼎新                         178.2639                    0.47%

 17              粤顺壹号                         283.8160                    0.75%
 18              粤顺贰号                         161.3288                    0.43%
 19              粤顺叁号                         120.6133                    0.32%
 20              粤顺肆号                         164.0545                    0.44%
                合计                            37,629.8126                100.00%


       (二)核查方式

       本保荐机构査阅了上述机构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查看其出资结构,查阅了
相应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并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上对其公示情况进行了检索,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


                                   3-1-1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三)核查结果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需要进行私募基金备案的机构股东具体情
况如下:

序                备案/登记类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
     股东名称                                    私募基金管理人
号                    别         备案号                                   理人编号
                                              广东省粤科母基金投资管
1     粤科粤莞     私募基金     SCX452                                     P1013098
                                                    理有限公司
     粤科知识产                               广东省粤科母基金投资管
2                  私募基金     SEY975                                     P1013098
         权                                        理有限公司
     粤科振粤一                               广东粤科创业投资管理有
3                  私募基金      SY3537                                    P1001949
         号                                           限公司
4     温氏叁号     私募基金      SEL041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         P1002409
                                              广州中楷股权投资基金管
5     广州楷智     私募基金     SGW471                                     P1004337
                                                    理有限公司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基金管
6     越秀智创     私募基金     SEY649                                     P1000696
                                                  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国寿城发股权投资管
7     广州林发     私募基金     SJM389                                     P1060749
                                                理企业(有限合伙)
                  私募基金管
8     创新投资                   不适用              不适用                P1005449
                    理人
                                              广州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
9     鸿德捌号     私募基金     SJM190                                     P1001711
                                                        司
                                              广州南粤澳德股权投资基
10    广州兴泰     私募基金      SJL100                                    P1018458
                                                 金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
11    广东乡融                   不适用              不适用                P1069649
                      理人
                                              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
12    广州信诚     私募基金     SEH944                                     P1007718
                                                       司
                                              广州花城创业投资管理有
13    广州花城     私募基金     SEY137                                     P1067932
                                                      限公司
                                              广东弘广私募股权投资基
14    时间综艺     私募基金      SJH322                                    P1015272
                                                  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南粤澳德股权投资基
15    南粤鼎新     私募基金      SL6708                                    P1018458
                                                  金管理有限公司


     粤海控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财政厅分别持有粤海
控股 90%、10%股权;粤顺壹号、粤顺贰号、粤顺叁号、粤顺肆号均为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的员工或前员工共同出资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
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也未担


                                     3-1-1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且合
法有效存续。

    经核査,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需要进行私募
基金备案的机构股东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
记。




                                3-1-1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
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具体核查结果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聘请了香港君合律师事务所、APPLEBY 律师事务所
以及深圳市金麦粒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香港君合律师事务所:发行人聘请其就永顺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粤海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永顺泰麦芽集团有限公司等在香港注册的子公司及关联方进行合

规审查,香港君合律师事务所就上述子公司境外合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APPLEBY 律师事务所:发行人聘请其就在 BVI 注册的关联方富兴集团有限
公司(英文名:Fulllink Group Limited)进行合规审查,APPLEBY 律师事务所就
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境外合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金麦粒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与深圳市金麦粒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就 IPO 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服务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资
本市场价值管理服务协议书》。深圳市金麦粒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项目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


                                 3-1-1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香港君合律师事务所:是境外法律咨询机构,主要为发行人提供香港注册公
司的法律核查服务,并出具境外法律意见。

    APPLEBY 律师事务所:是境外法律咨询机构,主要为发行人提供 BVI 注册
公司的法律核查服务,并出具境外法律意见。

    深圳市金麦粒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是财经顾问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媒体关系
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推介工具等财经公关服务。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

方式均为银行转款。

    香港君合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8 万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已支付 8 万元。

    APPLEBY 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为 2,000 美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已
支付 2,000 美元。

    深圳市金麦粒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15 万元,截至本发行保
荐书签署已支付 10 万元。

     三、核查结论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承
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之外,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聘请均已签订正式合同,不存在
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3-1-1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
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

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
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

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的条件,募

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董事会的批准

    2021 年 3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1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3-1-1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之规定

       发行人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以来已依法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议事制度,设立了董事会各专业委员
会,选举产生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以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建了高效稳定的经营管理团队。发行人
建立健全了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
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较稳定的管理层及较
高的管理水平。

       综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普华
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 11044 号《审计报告》及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

年归属 于母 公司所 有者 的净 利润分 别为 14,350.93 万 元、13,504.26 万元和
14,893.17 万元;扣除 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 利润分别为
13,939.89 万元、14,416.79 万元和 14,887.69 万元。

       综上,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
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2022)第 11044 号《审计报告》和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审计机构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


                                    3-1-1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综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根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本保荐机

构核查,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管理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规定了相

关具体发行条件,本保荐机构对该等发行条件的意见详见下文(二)部分。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永顺泰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发行人依法设立,发行人未出现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系由永顺泰有限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3-1-1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1,959,309,530.90 元 , 按 1 : 0.1883 比例 折 合为 股 本 369,000,000 股 ,余 额
1,590,309,530.9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为 369,000,000 股,整体变
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永顺泰有限成立之日(2017 年 12 月

20 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
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普
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 0729 号),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

已足额缴纳,整体变更前原有限公司的资产已由发行人合法承继,发起人用作
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本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主要资
产权属证明、资产清单,确认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通过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分析收入来源,查阅公司章

程,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确认发行人现主要从事麦芽制
造及销售业务。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相关主管部门就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出具的守法经营证明,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

    (5)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和历次股权演变资料,核查了发

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三会文件等其他相关文件,确认发行人最
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
有发生变更。


                                    3-1-1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
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历次股权变更资料及实际控制
人资料,核查发行人股东工商资料、投资协议等资料,并通过对发行人股东进
行访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被冻结的情形。本保荐机构认
为: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规范运作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
和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

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上市辅导,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了 12 个课时的辅导培训,并于 2021 年 6 月通过了广东证监局的辅导验收。

     本保荐机构认为:通过上述辅导工作,辅导完成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任职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3-1-2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关资格,结合相关人
员访谈及承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七条的规定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
字(2022)第 4595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发行人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说明、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和运行效果进行了
审慎核查,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5)发行人的其他规范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通过审慎核查,结合发行人律师和发行人会计师的相关专业报告、发行人

工商档案资料以及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1-2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

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通过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 11044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发行

人声明等相关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
违规担保的情形。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债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致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
审字(2022)第 4595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发行人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说
明,核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记录、银行流水及其他相关凭证,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3、财务与会计




                                 3-1-2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
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普华
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 11044 号《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
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
字(2022)第 4595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发行人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说明,
核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
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
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财务会计制度,并根据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

4595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无保留意见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 11044
号《审计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
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
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并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3-1-2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 11044 号《审
计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
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

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5)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并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 11044 号《审计报

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销售合同、采购合同、银行流水、会计凭证、公司章程等相
关资料,并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
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 11044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本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净利润分别为 14,350.93 万元、
13,504.26 万元、14,893.17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

润分别为 13,939.89 万元、14,416.79 万元、14,887.69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
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
算);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9.38 亿元、28.26
亿元、30.25 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37,629.8126 万元,超过 3,000 万元;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
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10%,不高于 20%;




                                  3-1-2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
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
定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 4593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说明的专项报告》,并通过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纳税材料、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证明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
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并根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
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并根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普华永
道中天审字(2022)第 11044 号《审计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下
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并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 11044 号《审计报告》,本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3-1-2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行业竞争带来的风险

    我国麦芽行业整体上竞争比较激烈,形成以永顺泰为首的“两超多强,地域
性小公司并存”的竞争格局。一方面,中粮麦芽等大型制麦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
强的竞争力,对公司形成一定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很多中型制麦企业也陆
续制定了产能扩张计划,对公司形成了潜在的竞争。因此,如果竞争对手实力
持续增强,而公司又不能持续紧跟市场需求,无法持续保持核心竞争力,将对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国际贸易政策变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使用进口大麦作为原材料,主要来源国家有加拿大、法国、阿根
廷、澳大利亚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争端日益频繁。2020
年 5 月 18 日,我国商务部决定自 2020 年 5 月 19 日起对 10031000 和 10039000
两个税号项下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 73.6%,征收反补贴税、税率为

6.9%,为期五年。受上述贸易政策影响,澳大利亚大麦的进口受到影响较大,



                                   3-1-2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公司未来所生产的麦芽须以加拿大、法国等产区的大麦为主要原料。

    受我国“双反”政策影响,澳大利亚大麦的价格下滑幅度较大,而加拿大、
法国等其他产区的大麦的价格则普遍高于澳大利亚大麦,从而导致在国际市场
上我国所出口麦芽在成本方面已不具明显优势,进而对公司的麦芽海外销售形
成一定不利影响。

    综上,如我国对大麦产地的贸易政策发生变动,或大麦产地对我国贸易政
策发生变化,将影响当地大麦的进口数量或价格,对公司经营将产生不利影
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统一运费口径后,公司产品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

分别为 83.63%、82.23%、81.69%和 83.20%,原材料成本占比较高,原材料价格
对公司营业成本的影响较大。公司大麦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基
础,受到供需关系、气候、自然灾害、产地农业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而波动。

    虽然公司为尽量减少原材料价格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在销售订单确定后,
尽快对原材料进行采购,但如销售订单确定后,原材料价格在短期内出现大幅
波动,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四)下游需求波动的风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均收入的提高,人民的健康意识不断加强,消费
者对酒精饮品的消费更加理性。并且,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日趋明显,作为啤

酒消费的主力人群青壮年人口占比也有所下降。因此,2013 年以来,我国啤酒
消费量呈现下降趋势。

    公司产品麦芽的主要用途为啤酒酿造,如未来我国啤酒消费量持续下降,

而啤酒的产品结构未能向有利于增加麦芽使用比例的方向发展的话,将对公司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产品结构单一、行业成长空间较小且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均来自于麦芽销售,并以大麦麦芽为主。报告期内,大


                                 3-1-2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麦麦芽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6.45%、96.74%、96.35%和 95.75%。麦芽
主要用于啤酒制造,目前行业成长空间主要受到啤酒行业整体发展的影响。如
未来啤酒消费量下降,行业竞争加剧,将可能导致公司现有主要产品收入下

降,毛利率下降,进而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
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
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从
事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对享有所得税优惠的范
围进一步细分,大麦的初加工产品大麦芽享有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公司大麦麦芽产品享受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如果未来相关税收
优惠政策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七)增值税抵扣政策变动的风险

    2021 年 6 月 29 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发布了《关
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
政厅公告 2021 年第 2 号),根据前述公告“对生物质发电、其他皮革制品制造、

啤酒制造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2021 年 8 月,秦皇岛当地税务主管部门通知公司子公司永顺泰秦皇岛,
于 2021 年 8 月起,永顺泰秦皇岛将不再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

    除河北省外,全国其他地区仍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
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等相关
规定执行麦芽产品的增值税核定扣除政策。为此,公司在 2021 年 9 月相应调整
了永顺泰秦皇岛的业务模式,将永顺泰秦皇岛调整为内部受托加工企业,公司作

为加工业务的委托方,使增值税核定扣除的主体转移至公司,可继续在广州执行



                                 3-1-2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的政策,未来对公司净利润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假设报告期内大麦和小麦原料增值税核定扣除政策在全国范围内不再执行,
按照现行大麦和小麦原料增值税进项税率,以报告期内各年度经核定的大麦和小
麦耗用金额测算,上述政策对公司营业成本及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成本            4,665.97       6,235.29        6,155.64           8,009.20
净利润             -5,152.70       -6,881.09       -6,810.23         -8,945.40


    假如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发生全国性的调整,公司可能无法

在短期内对已签订但未实施的销售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从而在短期内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待执行亏损合同计提负债的风险

    公司一般当年年底就签订了第二年大部分的销售合同,因此年末待执行的
合同金额较大,如销售合同签订后原料价格涨幅较大,将致使部分合同履约成

本过高而产生预计亏损,公司须据此计提负债。2020 年下半年,大麦原材料价
格涨幅较大,销售合同签订后原料价格继续上涨,因此公司待执行的采购合同
及预计的采购成本较高,公司 2020 年底计提待执行亏损合同 1,627.92 万元,金
额较大。2021 年底,公司计提待执行的亏损合同金额下降至 164.37 万元。2022
年 6 月底,由于年中销售和采购存在一定的不匹配,在原材料价格上涨和美元兑

人民币汇率上升的情况下,公司计提待执行亏损合同 1,857.98 万元。未来,如继
续出现上述情况,公司仍存在需要对待执行亏损合同计提负债的风险。

    (九)存货发生跌价的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以原材料及库存商品为主。因公司大麦原材料主要来源于进
口,运输周期较长,且每船采购价值较高,因此公司原材料储备相对较大,报
告期各 期末 ,公司 存货 账面 价值分 别为 76,890.84 万 元、78,991.16 万元、

108,969.54 万元和 143,938.50 万元。公司保持一定的库存量能够保障生产经营的
稳定性,但如果因贸易政策、气候等原因致使原材料价格波动,或发生销售价
格下滑等不利情况,而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应对,公司将面临存货跌价的风险。

                                  3-1-2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十)汇率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大麦原材料主要向境外进行采购,大多以美元结算,而麦
芽销售以国内销售为主,因此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波动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汇
兑损失或汇兑收益。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 ”为收益)金额较大,分别为
2,383.27 万元、-2,049.32 万元、-485.56 万元和 2,744.50 万元。

    虽然公司已通过远期外汇合约的方式减少外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如汇
率向不利于公司的方向剧烈变动,且公司未能及时锁定汇率,仍将对公司利润
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建立在规模优势、高端领域的先发优势、稳定的客户优

势及技术优势的基础之上。因此,如未来出现公司战略布局未能紧扣下游产业
发展趋势、客户资源流失、技术水平落后于竞争对手等情况,将对公司持续盈
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 2022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普华永道审核,出具了《盈利预
测审核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 4344 号)。公司预测 2022 年度营

业收入为 380,380.35 万元,较 2021 年度增长 25.75%;预测 2022 年度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209.12 万元,较 2021 年度下降 11.31%;预测 2022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062.19 万元,较 2021 年度
下降 25.70%。

    尽管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是由于:(1)盈利预
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2)国际国内宏观经济、行业形势和市场
行情具有不确定性;(3)国家相关行业及产业政策具有不确定性;(4)其它不
可抗力的因素,公司 2022 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3-1-3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经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展稳定,成长性良
好,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发行人主要从事麦芽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
较高的行业地位和品牌知名度,公司未来发展具备良好基础;发行人具有较为

突出的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并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和扩
大发行人的竞争优势。综上所述,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采购规模及采
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
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
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
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
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

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
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

有关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3-1-3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温   杰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   泉                 余皓亮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温       杰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刘泉、余皓亮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    泉                余皓亮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附件二:

 关于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情况及承诺事项的说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担任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刘泉、余皓亮的相关情况作
出如下说明与承诺:保荐代表人刘泉、余皓亮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
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已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
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
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
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保荐                                           在审企业情况
           注册时间
代表人                                         (不含本项目)


                                                  主板 0 家




                                                 创业板 0 家

           2021-01-11

                                                 科创板 0 家
 刘泉



                                               北交所上市 0 家


                        最近 3 年内是否有过违规记录,包

                        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
           承诺事项                                                      否
                        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
                              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3-1-3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最近 3 年内是否曾担任过已完成的
         承诺事项                                                      否
                      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保荐                                         在审企业情况
         注册时间
代表人                                       (不含本项目)


                                                主板 0 家




                                               创业板 0 家

         2020-01-16

                                               科创板 0 家




余皓亮                                       北交所上市 0 家


                      最近 3 年内是否有过违规记录,包

                      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
         承诺事项                                                      否
                      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
                            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是
                      最近 3 年内是否曾担任过已完成的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
         承诺事项
                      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公司首发项目于 2020 年 12
                                                                月在科创板上市




                                    3-1-3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
情况及承诺事项的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   泉               余皓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