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微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22-07-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六月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声 明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一、保荐机构名称3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3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6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7
一、保荐结论7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7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8
四、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8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
论 14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4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16
八、对本次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7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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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
“保荐人”)接受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微智能”、“发
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智微智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
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
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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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中信证券指定刘超、魏宏敏作为智微智能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刘超:男,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
曾负责或参与风语筑、日播时尚、复洁环保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光明乳业定向增
发、耀皮玻璃定向增发、新文化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魏宏敏:男,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
人,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康德莱、大元泵业、国光连锁、百亚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项目;爱仕达定向增发、申达股份定向增发、世运电路可转债、汤臣倍健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中信证券指定卢宇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卢宇:男,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参与维尼健
康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怡亚通、英飞拓、天音控
股,天威视讯收购华语传媒等并购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中信证券指定何广锋、申豪、山川、吴若冰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组其他成员。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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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JWIPC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注册资本: 18,521.5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袁微微
成立日期: 2011 年 9 月 7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20 年 4 月 15 日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 B-13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82702079P
邮政编码: 518000
联系电话: 0755-23981862
传真号码: 0755-82734561
互联网地址: www.jwipc.com
电子信箱: security@jwele.com.cn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不含限制项目);自
动化控制系统设备、计算机系统集成设备的研发、设
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劵、保险、基金、金融业
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
硬件的生产;自动化控制系统设备、计算机系统集成
设备的生产。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经自查并对发行人的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后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
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
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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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
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
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
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
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
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
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
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
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
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
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
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1 年 5 月 24 日,通过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
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深圳
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
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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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
合理;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本保荐机构保证: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
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供的专业服
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
取的监管措施。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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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
对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
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
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必要的核
准,市场前景良好,其顺利实施,将预期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
步促进发行人的发展;发行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予以保荐。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1 年 4 月 9 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和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等议
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2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投
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开立募集资金账户等议案。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1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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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了
管理、采购、销售、财务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
出具的“天健审[2022]3-64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三 ) 根 据 天 健 事 务所 出 具 的 标准 无 保 留意 见 《 审 计报 告 》(天 健 审
[2022]3-64 号),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审计报告,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郭旭辉、袁微微夫妇出具
的书面确认,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及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工商档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由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
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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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前身成立于 2011 年 9 月 7 日,
并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
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根据天健事务所出具的“天健验〔2019〕3-23 号”《验资报告》,经
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和全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本保荐机
构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18,521.50 万元,已足
额缴纳;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条的规定。
(四)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行业有关部门出具的行业政策及相关文
件,实地了解发行人的采购销售情况和与相关人员的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
行人主营业务为教育办公类、消费类、网络设备类、网络安全类、零售及其他电
子设备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以及重大采购、销售合同,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
案及聘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本保荐机构
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
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经核查发行人全部工商档案,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本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经核查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制度、发行人三会文件以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
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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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四的规定。
(八)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了上市辅导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辅导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股票发
行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有关的中国
法律法规。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
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
义务和责任,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九)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对任职资格出具
的承诺和保证,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
(十)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运行效果,并根据天健事务所出具
的“天健审[2022]3-6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
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十一)经核查发行人取得的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
件,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出具的关于发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
诺文件,经核查发行人历年工商档案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以下
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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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根据发行人有关承诺文件、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天健
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2]3-64 号”《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会议记录,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发行人已依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发行
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十三)根据发行人制定的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天健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
[2022]3-6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天健审[2022]3-64 号”《审计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的会计记录和相关凭证,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
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
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
规定。
(十四)根据天健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2]3-64 号”《审计报告》,经
核查发行人的记账凭证、银行凭证、会计记录,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质
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十五)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实施效果,并根据发行人制定的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天健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2]3-65 号”《内部控制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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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十六)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天健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
[2022]3-64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6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核
查发行人的会计记录、记账凭证、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
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十 七 ) 根 据 发 行 人相 关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天 健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 天 健 审
[2022]3-64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6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核
查发行人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会计记录和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编制财务报表,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
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发行人财务报表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
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十八)根据发行人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天健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2]3-64 号”《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关联方资
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了关联方
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地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十九)根据天健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2]3-64 号”《审计报告》,本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
为计算依据,累计净利润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8,521.5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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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
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十)根据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天健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
[2022]3-68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和“天健审[2022]3-64 号”《审计报
告》,经核查发行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凭证、税收优惠证明文件,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
(二十一)根据天健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2]3-64 号《审计报告》、“天
健审[2022]3-6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相关承诺文件,并核查发行人全部资产及其权属情况,本保荐机构认
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
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十二)根据发行人和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本保荐机
构认为,本次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
其他重要信息的情形;(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的情形;(3)操纵、伪造
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十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经营模式和收入结构的说明、天健事务所
出具的“天健审[2022]3-64 号”《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及其权属
证书,并查阅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盈
利能力的以下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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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
查情况及结论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
(证监会公告[2020]43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核查了审计截止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是否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经核查,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
制;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性、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
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
未出现重大变化;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
客户或供应商未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下游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覆盖教育办公类、消费类、网络安全类、网络设备类、零售类及其
他电子产品等多个领域,上述产品的市场需求及价格波动,将对公司业绩产生重
要影响。如果未来出现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国家产业政策发生转变、下游行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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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化建设进度不及预期、消费者对相关电子产品的支出减少、下游客户业绩下滑
等情况,进而导致市场需求出现波动,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主要原材料供应紧张及价格上涨的风险
2018 年以来,受到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芯片、硬盘、内存等公司生产所
必须的原材料存在供应紧张及价格上涨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采购芯片、硬盘、
内存的合计金额分别为 71,545.73 万元、122,755.21 万元和 176,101.36 万元,占
原材料采购的比例分别为 66.49%、71.27%和 68.38%,采购金额及占比较大。如
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公司核心原材料芯片、硬盘、内存的供应将持续紧张
及价格持续上涨,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产品生产所需芯片、硬盘、内存主要在美国、中国台湾等国家或
地区生产,目前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疫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如由于疫情原因,芯
片、硬盘、内存供应紧张及价格上涨的态势加剧,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
(三)租赁房产的产权瑕疵风险
公司向东莞市辉煌贸易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辉煌工业
区的厂房、办公室、宿舍未取得房产证,其产权存在瑕疵。该等房屋项下土地为
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村委会集体所有,并经东莞市清溪镇谢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流转给东莞市辉煌贸易有限公司,但东莞市辉煌贸易有限公
司在建造房屋时,未办理相应的规划及建设许可证书,未就该等房屋取得不动产
权证书。
公司承租的房屋面积共计 51,286.32 平方米,其中位于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
辉煌工业区的房屋共计 33,300.00 平方米,用途包括生产厂房、办公、员工宿舍。
该等房屋为公司重要的生产场所,公司对外销售的主要产品均在上述房产完成生
产制造。
报告期内,公司租赁、占有并实际使用该房产,且没有其他第三方对该房产
或租赁事项提出异议或权利主张,报告期内不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限制、禁止占
有和使用该租赁房产或就此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但公司仍存在其他第三方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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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产或租赁事项提出异议或权利主张,或由于该租赁房产权属瑕疵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风险。
上述厂房若在租赁期间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或因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而导致公司发生搬迁等情况,公司将存在包括人工和运输费、误工损失等
在内的搬迁费用,若公司未能及时重新选择经营场所,将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
生一定不利影响。
(四)国际贸易摩擦导致的经营风险
2019 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的不断升级和演变,美国将部分中国企业列入
美国出口管制“实体清单”,但公司未被列入该“实体清单”。美国的“实体清单”主
要针对关键基础设施及关键技术相关的行业,而公司采购的芯片主要系业内通用
芯片,被技术封锁、出口管制及被来源地断货断供的可能性较低。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美国品牌商芯片(中央处理器/PCH)的产品占公司主
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2.69%、79.85%、和 69.37%,公司使用美国品牌商芯
片(中央处理器/PCH)的产品占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分别为 77.92%、74.30%
和 67.74%,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鉴于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如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或者我国与公司
客户或供应商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摩擦升级,各国可能会对我国设置更
高的关税壁垒,限制当地企业向我国出口部分芯片等关键半导体器件,或者限制
当地企业与我国企业开展相关业务,进而可能对公司及其所在行业产生不利影
响。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分别为袁微微、郭旭辉、深圳智展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和深圳智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中,深圳智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智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2 家境内机构股东,不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公司,不
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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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八、对本次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该项目在业务执行
中是否存在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
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次发行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和个人等
相关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
充分必要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智微智能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
商。
2、智微智能聘请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智微智能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
师事务所。
4、智微智能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验资
机构。
5、智微智能聘请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
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保荐
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
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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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发行人专注于为客户提供智能场景下的硬件方案,主营业务为教育办公类、
消费类、网络设备类、网络安全类、零售类及其他电子设备产品的研发、生产、
销售及服务。发行人以自主研发的技术不断完善产品及服务结构,在行业内拥有
较高的品牌知名度,积累了一批行业优质客户,包括鸿合科技、锐捷网络、深信
服、新华三、紫光计算机、视源股份、宏碁、同方计算机、海信商显等行业知名
品牌客户,丰富的客户资源优势为公司提供了充足的发展动力。
发行人实行多行业布局战略,依托长期积累的行业经验,不断向教育、金融、
通信、零售、云计算、医疗、工业、交通领域进行拓展,充分挖掘多场景应用特
点,持续完善自身产品结构,提升公司的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实现公司销
售收入和盈利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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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超
魏宏敏
项目协办人:
卢宇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张秀杰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总经理:
杨明辉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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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公司全球投
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刘超和魏宏敏担任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对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
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
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同志负责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身份证号:110108196507210058)
被授权人:
刘超(身份证号:370830198708045717)
魏宏敏(身份证号:33032919860608183X)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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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在审企业家数等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2]4 号)的有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刘超先生和魏宏敏先生
有关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刘超先生: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最近 3 年内无担任已完成的首发、再融
资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截至本说明与承诺签署之日,除本项目以外,刘超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无在
审项目。
魏宏敏先生: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最近 3 年内担任过签字保荐代表人的
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有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605188)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003006)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并上市项目、广东世运电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920)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项目和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300146)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
截至本说明与承诺签署之日,除本项目以外,魏宏敏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无
在审项目。
签字保荐代表人刘超、魏宏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
条的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保荐代
表人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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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
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保荐代表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内不存在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
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刘超、魏宏敏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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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在审企业家数等情况的说明与承诺》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 超 魏宏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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