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微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1-24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交流,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电子邮件及电话咨询;
(六) 现场参观;
(七)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
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须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
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
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
等;
(二)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
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
料等,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九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
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
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说明会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信息披露和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电
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与投资者沟通;
(二) 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
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
系;
(五)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新闻等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应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董事会
办公室或证券部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
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
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接待来访
者前,首先应请来访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备案登记,然后请来访者签署《现场调
研(采访)沟通承诺书》(见附件一)。
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当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七条 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编制《投资者接待登记表》(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须妥善开展相
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调研机构及个人须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公
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
采访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
与公司网站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
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
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
立公平披露意识。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上市后,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须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进行正
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
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
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三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 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现场调研(采访)沟通承诺书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
卖你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
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书面授
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
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接待登记表
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编号:
来访人姓名 来访人单位
来访人身份证明 联系方式
持股证明
接待部门
接待人员
接待日期
备注
提示:来访人需出示合法身份证明、持股证明等相关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否则公
司有权拒绝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