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微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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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对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证券
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上市、信息披露、停牌、
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以及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
的相关负责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
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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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说明并说明理由,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
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变化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
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含有
任何宣传、广告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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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
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所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
时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
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属于应披露事项的标准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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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
专业意见或者报告时,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
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适用本制度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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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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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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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
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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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
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
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
末净资产。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
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上述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上述第 14 号编报
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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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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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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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以下任一
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
(三)公司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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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
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节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没有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
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可能
影响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的信息,为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
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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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十八条 自愿性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依据,并
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和风险。
第四十九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应当比照本制度规定的披露程序及时予
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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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
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
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获悉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
息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
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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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公开披
露;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三)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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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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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
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初稿应交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上述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
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义务与责任
第六十八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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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履行本机构信息报告义务的第
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
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九条 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可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并可以要求其作出
适当赔偿,必要时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是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应设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
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三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提供文件。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对其知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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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中介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保密管理,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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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公司信息泄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
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
时披露可能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
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
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八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
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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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
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规范媒体活动的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
媒体活动时,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涉
及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
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
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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