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微智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11-24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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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
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内幕
信息管理负有责任。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各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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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制度第
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
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
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
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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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九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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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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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
者证券交易场所、中介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十三) 由于与前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的格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
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
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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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证券发行;
(五)公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六)股份回购;
(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第十三条规定的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
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
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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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
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登记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
别记录。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
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
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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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
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
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报备。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
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
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三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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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
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透露、泄露、报道、传送,不得
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
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
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
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
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
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
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
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
成犯罪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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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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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部登记)
内幕信息事项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 记 登记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证券账户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时 间 人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
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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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部登记)
内幕信息事项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注:
1.姓名、身份证号为必填项,其他事项可由内幕信息事项负责人(各部门、机构负责人等)进行汇总登记,登记后及时报
送至公司董秘处。
2.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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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重大事项
事项进展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备注
注:
1.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附件一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2.填报重大事项的进展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3.填报重大事项的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