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纬科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04-21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华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对公
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程序、保密措
施、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等作出了具体
规定。确保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
明确信息披露的具体流程。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
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姚佰林

    联系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 26 号

    邮政编码:311800

    电话号码:0575-87602009

    传真号码:0575-87382768

    邮箱地址:ybl@jsspring.com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时,公司应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
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制度,公司股东投票机制主要情
况如下: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会议室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
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
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
权益。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书面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
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盖章页)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