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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豫能控股: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8月制订)2021-08-10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 9 日经公司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规则(2021 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河南豫能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
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和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
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披露”是
指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依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
前述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监事和监事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五)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部门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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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
息披露效果;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相关主
管部门或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
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申请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的最低披
露要求。按规定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事项为:
    (一)发行信息披露;
    (二)持续性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应依据
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十条   发行信息披露
    公司应披露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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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一条   定期信息披露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
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
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
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
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
时间等情况。披露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临时信息披露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
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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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
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
构;
       (四)企业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
责;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 20%;
       (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
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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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企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
形;
       (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
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
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
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
告或半年度报告时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
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
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
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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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
用途。
    第十八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
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
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
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
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
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
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发生转移的,承继方应当接受交易商协会
的自律管理,比照本制度中对公司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并在提交债务融资工具
登记要变更申请之日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企业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
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
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处
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
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
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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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
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
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
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控股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务,遵守信息披露规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应当经董事会授权。信息披
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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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并及时报董
事会。
    董事会指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授权其开展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十一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
    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
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报监事会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
会汇报、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
资者关系。证券管理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四条    如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相关职责的,董事会应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中选举
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司董事会授权,受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领导,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该部门及其责任人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二)负责组织编写定期、临时披露信息,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审核,并履
行上市公司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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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董事会授权,会同融资管理部门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
    (四)负责与投资者的日常沟通交流。
    第三十六条 公司融资管理部门是与主承销商、交易商协会联系的指定联络
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与主承销商、交易商协会的沟通与协调;
    (二)负责组织债券发行文件的制作,并负责及时准备和提交交易商协会要
求的文件;
    (三)负责与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提交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
    (四)负责与指定媒体交流、与投资者沟通事宜;
    (五)负责制定并完善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
    (六)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
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控股企业负责人为本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
责任人。
    各控股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产生
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控股企业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控股企业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
并及时向该控股企业责任人报告与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向公司各部门和控股企业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各
部门和控股企业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融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控股企业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融资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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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十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需经融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
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机
构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信息的范围、密级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明
确保密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于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因工作关系接触了解该部分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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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八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五十四条   对于公司定期信息披露,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中介机构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定
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于临时信息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企业相
关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报告公司董事会
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同等职责人员负责将审定的定期报告及
时提交融资管理部门,融资管理部门负责将以上报告提交债券融资工具主承销商
(以下简称“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开披
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临时报告(重大事件)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负有重大信息报告责任的人员
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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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公司董事会决定进行信息披露后,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
同等职责人员负责将审定的临时报告及时提交融资管理部门,融资管理部门负责
将以上报告提交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开披
露。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机制


       第五十八条     融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十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交易商协会和本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
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司
各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信息未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
为基础,未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信息不客观,夸大其辞;
       (三)存在重大遗漏、错误,内容不完整,文件不齐备,格式不符合规定要
求。
       第六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责任人或其他获悉
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12
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开谴责、批
评或处罚的,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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