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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能控股: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1-16  

                                                   河 南 仟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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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材料。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为“《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
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河南
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了2021年第九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11
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1年10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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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
式、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
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会议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郑州市农业路东
41号投资大厦B座13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赵书盈主
持。
     2、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平台包括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39,833,684股,占公司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4.3005%,参加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
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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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21人,代表股份2,699,924股,占股份登记日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555%。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提案1、关于以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方式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通过刊登于2021年10月29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的《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方式申请授信额度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3)、《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1)对上述审议事项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
     除上述议案之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审议事项。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列入会议议程的上述事项以记名方式进行了表
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同选举2名计票人和2名监票人
共同对表决情况进行清点。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资料,计票人和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案1、关于以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方式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
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回避表决,经其他出席会议
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8.4137%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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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
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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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签字页)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张        东




                                                     经办律师:陈宇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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