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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豫能控股:审计管理办法(2022年4月修订)2022-04-09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管理办法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所管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审计管理工作,保障出资人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
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系统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所管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
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
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
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
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公司及所管企
业的审计监督,并对所管的内部审计工作通过适当形式和程序进行业务管理、指
导和监督。
    第六条   所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适时建立相对独立的内
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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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具备相关的专业水平和必要的
经济、法律、计算机、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工作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审计对象是公司及所管企业。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事项的审计工作: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组织公司及参与所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
   (三)对公司及所管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
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管企业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管企业的重大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
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所管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
投资及风险控制等重大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及所管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八)对公司及所管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告、会
计报表及附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的资料、文件。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有权对被审计对象的现金、实物资产进行突击盘点,而
不用事先通知被审计对象。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可能或已经产生浪费、
严重损失的行为,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临时制止的建议;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意见以及改善经营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浪费的单位和
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隐匿、转移、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
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有关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可以向有关领导提出采取
必要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五章 被审计对象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审计,并
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其他便利。
    第十五条   在接受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有关审计人员回避,但需有正当的理由;
    (二)对审计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解释;
    (三)要求审计人员修正不符合规定的审计程序及不适当的行为;
    (四)向派出审计人员的审计部门举报、控告审计人员的不适当行为;
    (五)对审计部门做出的审计决定及具体事项不服或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有义务支持、配合审计,接受审计人员的询问,及时
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凭证、账册、报表、档案等文件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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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应接受并执行审计部门做出的审计建议、审计处理决
定、审计复议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涉、阻碍审计部门做出有关的审计
决定。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正常的审计工作,不得打
击报复内审人员。
    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应充分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建立有效的督办程序,
监督落实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和审计处理决定,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章    审计的组织和审计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的组织
    审计工作组织有自行审计和委托审计两种。自行审计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组
建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部门人员、相关部门人员、其他股东方董事、监事或其
委托人组成,需要时,可抽调其他所管企业人员或聘请专家参加;委托审计由有
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方式
    审计方式有报送审计和就地审计两种,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定
期审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


                              第七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安排和所管企业股
东会(董事会)委托,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并报经主管领导及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
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
知书。对临时决定实施审计的事项,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对象交换审计意见。
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
告与被审计对象意见一并报审计部门主管领导复议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上报审计部门主管领导审定后,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
计结论,向被审计对象下达审计意见(决定)并提交给审计委托机构和公司相关
领导和部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
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向公司领导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
计对象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整改情况。


                            第八章     审计工作质量要求


    第三十一条     审计过程中使用审计程序恰当,能够实现审计目标;收集的审
计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所表述的审计事项事实清楚;审
计发现的问题定性准确。
    第三十二条     在审计报告中,审计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已经适当解决或披
露,且审计评价恰当。
    审计报告应能对被审计对象在被审计项目方面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完整性提供合理保证。
    第三十三条     审计建议有利于改善被审计对象的管理,
具有增加被审计对象价值的可能性。
    第三十四条     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的审计业务,审计部门应按公司相关规定选
聘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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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
对象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对
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
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人力、法律、财务等内部监督力量
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
落实等工作机制。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年度考核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
据。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
及时移送纪检等有关部门。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
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审计工作质量出现下列问题的,视情节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有关
责任人员相应的处罚:
       (一)审计程序不合规,没有实施关键审计程序的;
       (二)审计报告内容不完整,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的;
       (三)审计评价不客观,不恰当的;
       (四)审计后被审计对象在被审计事项方面暴露出重大问题,并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且有证据表明为审计人员没有遵守相关内部审计准则的。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公司相关
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行使工作职责时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二)对发现的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或泄密,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中介机构选聘过程中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违规操作,
应追究相应责任。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业务,如中介机构不能提供公正合理的服务,审计
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应依法中止服务合
同,必要时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有上述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所述行为的,应按公
司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对象有以下行为的,审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或处罚
的建议:
    (一)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
关资料的;
    (四)拖延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威胁、污辱、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及侵犯审计人员名誉、人格、人身安
全的;
    (六)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7
     附件:审计工作流程
                审计工作流程

          公司审计部门           审计工作组         审计委托机构


1                                                   出具审计委托



2        根据委托,提出审计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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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备审计通知书


4          通知被审计对象

5


                                    实施审计
6

                                     审计终结,起
                               草审计报告


7
                                 与被审单位交流


8                                提交正式审计报告



                                                        反馈意见

10          下达正式审计报
        告, 并通报相关单位
        和部门

11        监督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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