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能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09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在投资者心目中的诚信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
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
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
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
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为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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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
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公
司官网:www.yuneng.com.cn;官网设有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咨
询、投诉和建议,并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与电子邮箱,保证在工作
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投资者咨询电话为0371-69515111,
传真:0371-69515114,邮箱:Yuneng@vip.126.com。
第九条 公司应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充分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条件,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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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至少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
的一种为公司信息披露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cninfo.com.cn)为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披露应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通知,公告
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
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
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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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
管理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
务。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
动。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部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部门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
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研发、营销、财务、
人事等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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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五章 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信息披露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
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
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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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
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
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
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
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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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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