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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能控股: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7  

                                                  河 南 仟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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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材料。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为“《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为“《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7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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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2年4月9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2022年4月28日,因增加临时提案,
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2021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30),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方式、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等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二)会议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郑州市农业路东
41号投资大厦B座13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赵书盈
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平台包括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9:15至
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共1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共计943,700,6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6156%,
参加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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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根据网络表决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15人,代表股份3,605,7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660%。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
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提案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提案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提案3、2021年度财务报告。
     提案4、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提案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提案6、关于追加确认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
     提案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提案8、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提案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提案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金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提案11、关于制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作为投票对象的二级子议案
数为6,需逐项表决),具体如下:
     子议案11.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子议案11.02董事会议事规则;
     子议案11.03监事会议事规则;
     子议案11.0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子议案11.05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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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议案11.0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提案12、关于对外投资建设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及设立公司的议案。
     提案13、关于投资建设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通过刊登于2022年4月9日、2022年4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2-07)、《关于追加确认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9)、《关于拟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0)、《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1)、《关于未弥补亏损达
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8)、《关于变更注册
资本金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7)、《关于制修订公
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8)、《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
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对外投资建设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及设立
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3)、《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
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董事会
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28)、《关于投资建设
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29),对上述审议事
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列入会议议程的上述事项以记名方式进行了
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同选举2名计票人和2名监
票人共同对表决情况进行清点。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计票人和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案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99.9964%通过。
     提案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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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的99.9964%通过。
     提案 3、2021 年度财务报告,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 99.9964%通过。
     提案 4、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99.9964%通过。
     提案 5、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 99.9965%通过。
     提案 6、关于追加确认 2021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经其他出席会议并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99.0543%通过。
     提案 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99.9964%%通过。
     提案 8、关于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经出席
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99.9871%通过。
     提案 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
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99.9964%通过。
     提案 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金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99.6410%通过。
     提案 11、关于制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中,作为投票对象的二级子议
案数为 6,表决结果如下:
     子议案 11.0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 99.6410%通过。
     子议案 11.02 董事会议事规则,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 99.6410%通过。
     子议案 11.03 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 99.6410%通过。
     子议案 11.0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 99.6405%通过。
     子议案 11.05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 99.6410%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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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议案 11.0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 99.6405%通过。
     提案 12、关于对外投资建设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及设立公司的议案,经
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99.9965%通过。
     提案 13、关于投资建设河南鲁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60%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深交
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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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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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张      东




                                                        经办律师:陈宇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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