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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和 成: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21  

						                      关于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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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5H0343 号

致: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成”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张鸣律师参加新和成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和成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新和成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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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
 室(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昌大道西路 418 号)。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5 月 19 日-2015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及参加表
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授权委托书附后),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结合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0 人,共计代表股份 663,400,878 股,占新和成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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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总额的 60.9229%。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8 人,共计代表股份 662,955,177
股,占新和成股本总额的 60.8820%。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445,701 股,占新和成股本总额的
0.0409%。
     本所律师认为,新和成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63,306,0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99.9857%;反对 60,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0.0091%;弃权 34,6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
的 0.0052%。
     (二)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63,306,0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99.9857%;反对 60,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0.0091%;弃权 34,6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数的 0.0052%。
     (三)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63,306,0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99.9857%;反对 60,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0.0091%;弃权 34,6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数的 0.0052%。
     (四)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63,306,0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99.9857%;反对 60,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0.0091%;弃权 34,6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数的 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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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63,306,0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99.9857%;反对 60,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0.0091%;弃权 34,6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
的 0.005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55,848,1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98.8615%;反对 513,02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0.0773%;弃权 7,039,7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数的 1.061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55,848,1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98.8615%;反对 513,02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0.0773%;弃权 7,039,7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数的 1.0612%。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55,848,1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98.8615%;反对 513,02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0.0773%;弃权 7,039,7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数的 1.0612%。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55,848,1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98.8615%;反对 513,02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0.0773%;弃权 7,039,7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数的 1.0612%。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63,306,0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99.9857%;反对 60,2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数的 0.0091%;弃权 34,6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数的 0.005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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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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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15H0343 号《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张   鸣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