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和 成:汇添富-新和成-成长共享27号专户资产管理合同2015-07-2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HTF-2015-CAPITAL-CZGX27 号
号
汇添富-新和成-成长共享 27 号专户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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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4
二、释义........................................................................................................................................... 4
三、声明与承诺............................................................................................................................... 6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7
五、委托财产................................................................................................................................. 10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12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14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4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15
十、越权交易................................................................................................................................. 16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 ................................................................................................................. 18
十二、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 20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 20
十四、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 21
十五、报告义务............................................................................................................................. 22
十六、风险揭示............................................................................................................................. 23
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 25
十八、违约责任............................................................................................................................. 28
十九、争议的处理......................................................................................................................... 29
二十、其他事项.............................................................................................................................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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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重要提示
鉴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特定的产品结构、投资策略和投资标的,本计划资产委托人可
能面临的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资产委托人应确保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充分
阅读本合同,并充分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各项风险。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单一股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计划份额享受计划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资产托管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
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股票锁定期风险、资产管理计划延期的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其他风险
等。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委托财产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业绩表现的保
证。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
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
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资产委托
人充分理解,为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而自资产管理人获得的推介材料不构成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对本合同各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推介材料中对投资项目所进行的评估和预测
不是资产管理人对投资收益的保证或承诺。
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以及为资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的原则管理和处臵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是资产管理人无法确保仅在市场最高价时将该
等财产予以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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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
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
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委托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2、资产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4、本合同: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汇添富-新和成-成长共
享 27 号专户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或补
充
5、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6、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8、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
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
他证券类账户
9、托管账户、资金账户: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
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0、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指资产委托人用以与托管账户之间进行委托财产划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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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指定账户
11、委托财产总值:指委托财产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
值总和
12、委托财产净值:指委托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包括管理费、托管费、交易佣金等后
的价值
13、委托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委托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委托财产净值过程
14、初始委托财产:截至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资产委托人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账
户向托管账户划入的委托财产
1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6、为免歧义,本合同选项式条款前方框描黑█或打钩□√视为本合同按该条
款执行
17、新和成:指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18、员工持股计划:指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19、管理委员会:指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20、标的股票:指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和持有新和成 A 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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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
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资产委托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资产管理人已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已经合理知晓的相关风险,并已通过
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
了充分评估。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
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
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
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
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资产管理人认可并接受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提供本合同项下托管服务。
(四)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应在建仓期及锁定期结束后,定期、及时将下列
信息披露敏感期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①新和成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新和成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自可能对新和成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上述信息披露敏感期间不进行标的股票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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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名称: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江北路 4 号
法定代表人:胡柏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联系人:赵元坤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 32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 321 号中银大厦
邮政编码:310003
注册资本: 27,914,722 万
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负责人: 郭心刚
联系人:何昀
联系电话:0571-85011086
传真:0571-85011913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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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5)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
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
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
管理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
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向资产管理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的资料,配合资
产管理人为反洗钱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对资产委托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
(3)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
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6)在签署本合同前,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书面告知资产委托人的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或其他禁止交易的证券名单,在上述证券名单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
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7)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利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以实施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监管
要求的行为;
(8)确保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料;若其自身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
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等情况发生,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自行积极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根据资产管理人要求由管理人代为进行披露;
(9)承诺对其自身重大过失、故意导致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受到的行政处罚、
民事追偿等损失进行补偿;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了本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
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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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6)按照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7)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
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8)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业协会
备案;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
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如有),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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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认可,
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履行本合同项下托管服务不构成对
本条的违反;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委托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7)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经有权机关
要求的披露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8)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
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
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
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委托财产
(一)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
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
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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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4、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资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
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
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5、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均为资
产委托人指定账户。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和提取的账户与资产委托人指定的账户不
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资产托管人于收到委托财产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汇款回单,由资产管理人对汇款回单上的账户信息与资产
委托人指定账户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二)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
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资产托管人于收到委托财产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汇款回单,由资产管理人对汇款回单上的账户信息
与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委托财产因故未能依据本合同移交托管
的,委托人仍应向资产托管人支付开立证券账户所需费用。其中资金账户户名为中国
银行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专户(管理人简称+委托人简称或产品简称)。
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资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
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委托人账户)。
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
开户行: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
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并指示资产托管人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
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传真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后回传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接到经资产委托
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的《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回传件后的下一工作日作
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及建账日。
2、本合同委托财产应以现金形式交付,初始委托财产不高于:
现金:人民币叁亿零玖佰万圆整(小写:309,000,000.00)
委托期限:3 年(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当日计算)
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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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
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五)委托财产的提取
1、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净值高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以
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财产
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
以提前终止合同。
2、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需提前通
知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要求资产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
资产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托管账户划拨至资产委托人账户,资产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
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其他两方。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通知
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3、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低于 1000 万元的,需提前
5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超过 1000 万元的,
需提前 10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一)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状况
1、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偏好
资产委托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标的的风险收益特征有充分了解。
2、资产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资产委托人是具备一定证券投资认知、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客户。
3、资产委托人的风险认知能力
资产委托人拟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期望获得合理的回报。资产委托
人理解并能承受委托财产出现的波动。
(二)委托财产的投资政策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的需求,在投资期限内持有标
的股票,分享上市公司成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回报,努力为委托人谋求委托财产的稳定
增值。
2、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新和成(002001.SZ)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闲臵资金可投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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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中央银行票据、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货币市场基金等现
金管理工具。其中,股票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0~98%,资产管理人应按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预留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 2%的现金作为证券交易结算备付金。
资产委托人确认本计划可以投资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3、投资策略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通过集中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享上市公司成长过程中的分
红收益及股票增值收益。
本计划投资于现金管理工具主要用于提高资金效率。
4、投资限制
(1)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计划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完成后锁定 12 个月。
2)股票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0~98%。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本委托财产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资产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5、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资产委托人与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
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及资产托管人做好运营准备留出必要、合
理的时间。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告知资产托管人该等变更。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
督事项的调整,应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为资产托管人
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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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
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
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本委托财产投资经理为杨义灿先生。
杨义灿先生具有十二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东吴证券高级研究员、长信基金高
级分析师及基金经理助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资深研究员。2009
年 12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担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至今。
杨义灿先生研究功底扎实,行业经验丰富,善于挖掘公司内在投资价值,把握成长型股
票的投资机会。杨义灿先生拥有河海大学商学院管理学博士学位。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
员名单,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
本。授权通知书应由资产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资
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
通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的
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
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书,
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有权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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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并且所有付款必备条件具备。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 15:00;对于所有有明确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要求到账
时点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
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认购权证行权交易,资产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
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
算公司指定账户。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存款类业务办理支取时,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
理或要求存款行提供上门服务。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
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
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
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五)授权通知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被授权人、联系方式,预留印鉴、
签字样本等),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
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资产管理人并通过电话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自资产管理人收到资产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并电话确认时生效。资产管理
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被授权人更换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
人不承担责任。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席位使
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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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委托财产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
管人负责办理。
本委托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
交收。委托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
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
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
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委托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
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因资产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资
产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
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三)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账目和证券账目进行核对。
(四)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25 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
产管理人。
十、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违反下列投资限制:
(1)本计划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完成后锁定 12 个月。
(2)股票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0~98%。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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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本组合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本组合无法在 10 日内调整完毕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在该原因消失后立即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组合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
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委托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越权交易,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
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于每一估值日后仅根据下列投资范
围和投资限制对资产管理人进行监督:
(1)本计划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完成后锁定 12 个月。
(2)股票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0~98%。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后,本
组合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价等资
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短期内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资产管理人应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资产委托人提取或追加委托财产规模且变动规模超过当前组合资产净值 20%
的情形,而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2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2、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时,应当提示资产
管理人及时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对资产管理人的
违规事项,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监控指标,资产托管人不能完全
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外部数据提供商尽量保证所提
供数据的真实、完整。
4、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督事项的调整,应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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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
(一)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资产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每月双方
约定的固定日(以下简称‘估值核对日’)对资产净值进行核对。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资产管理人应于每月
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委托财产净值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
理人提交资产委托人。
(二)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委托财产项下所有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停牌股票按停牌前收盘价进行估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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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
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公
布的基金净值计算。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和理财型基金,按估值日的前一工作日基金管
理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每日货币基金收益,持有的添富快线等场内货币基金按照
实际增加的份额数量确认收益。
(6)银行存款、回购以及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工具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
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委
托财产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当委托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及时更正。当错误达到
资产净值的 0.5%时,应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资产委托人同意后,立
即更正。
4、委托财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臵、登录和保管委托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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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二、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政策
1、本项委托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原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二)会计核算方法
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委
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编制会计报表。
3、委托财产采用份额法进行核算。具体确认方法:初始委托财产的份额=初始委托
财产/期初单位净值(即1 元);追加委托财产的的份额=追加的委托财产/追加委托
财产到账日前一交易日单位净值;提取委托财产的份额=提取委托财产/提取委托财产申
请日(即资产委托人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提取委托财产的日期)单位净值
4、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委托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委托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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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
委托财产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年支付。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管理费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
核后从委托财产中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委托财产年托管费率为【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
委托财产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年支付。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托管费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
核后从委托财产中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3.上述(一)中 3 到 5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财产运作费用。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财产运作费用。
(四)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
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
(五)税收
委托财产运作中产生的纳税义务,由委托财产承担。资产委托人从委托财产中获得
的各项收益,由资产委托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
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
十四、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按以下第【A】种方式行使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
权利:
█A、自行行使,但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B、授权资产管理人代为行使,资产管理人应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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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报告义务
(一)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
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表,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
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委托财产运作不到 3 个月的及本
合同终止的当年,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经资产
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
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委托
财产运作不到 2 个月的及本合同终止的当季度,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①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②涉及资产管理人、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③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的行
为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④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
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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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委托财产投资于
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委托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委托财产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委托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委托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
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委托财产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如果委托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委托财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委托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资产委托人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委托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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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委托财产收益。
(三)管理风险
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委托
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债务人的违约风险,主用体现在信用产品中。在委托资产投资运作中,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可能使委托资产承受
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委托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委托资产可能将面临下列各项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果被投资的
上市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甚至亏损,可能会造成股票价值贬值,并最终对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的份额价值造成负面影响。
2、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
上市公司股价可能随宏观经济环境、上市公司自身经营状况以及股票市场风险而波
动,进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3、锁定期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有锁定期,锁定期将影响股票的及时变现,
进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4、资产管理计划延期的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期限届满时,出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部分或者全部未能变现或其他
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延期的情形,将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延期,因
此资产委托人可能面临本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收到投资收益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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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
自资产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成立且委托财产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生
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36】个月。合同期满前 2 个月,本合同各方可协商合同是否续期。
(四)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
更。
(五)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发起方当事人必
须提前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其希望提前终止合同日之前至少【10】个
工作日,且其他当事人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无书面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各方协
商一致终止合同;
7、资产管理人认为当前市场环境不适合再进行投资的,可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人提前十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的网站上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8、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委托财产的清算流程
1、合同终止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业务操作实际情况对资产委托人提出的合
同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申请进行书面确认,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收到资产委托人
的终止确认函后进行盖章确认。本合同的终止日根据以下情形进行确认:
(1)对于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以合同中约定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终止日;
(2)对于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三方确
认后的提前终止通知书上的终止日期,作为本合同的终止日。
2、确认进入清算环节的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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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出具加盖业务章的合同终止前最
后一个自然日委托资产组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托管人应进行复核确认并加盖业
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
(2)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资产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财
产清单(以估值表形式出具财产清单),列示该委托资产组合在托管人处托管的证券、资
金等财产余额,并加盖业务章传真至资产管理人。
3、资产的变现
合同终止后,委托资产组合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如遇特殊情况,委托资
产组合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 3 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止日当日)由资产管理
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委托资产组合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
或持有暂停交易的证券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2 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
资产委托人应接受上述由于资产变现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4、向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财产
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终止时委托资产组合的资产负债情况,由资产
管理人向托管行出具划款指令,委托人书面认可函件为划款指令附件,资产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向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财产,计算方法为:
(1)由资产托管人匡算合同终止的下一月及下一季度需冻结的结算备付金及交易
保证金,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进行复核。
(2)按合同终止时库存银行存款扣除账面应付款项、扣除下月或下季度需增加冻
结的结算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预提 50 万元清算备用资金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首期
清算款。若委托财产组合后续清算,出现账面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相关负债的,资产委
托人有义务于收到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联合发出的收款通知后当日内将款项补足。
5、清理委托资产组合债权、债务
委托资产组合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银行存款、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销时结清,
资产托管银行另有规定的以资产托管银行的规定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行实际支付金
额为准。
委托资产组合债务主要包括委托资产组合应付管理费、托管费、券商佣金、证券变
现交易费用、银行费用、销户费用等等。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
所有清偿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资产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由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原则上委托资产组合债务清偿应于合同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完成。
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下一日计提,对于合同最后一
日费用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
6、确认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财产状况,出具清算报告。
主要清算事项完成的标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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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现金资产变现完成;
(2)除按登记公司、资产托管人清算规则要求暂不能完成的销户、备付金、保证
金解冻等事项外,应付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用等债务清偿完成。
资产管理人应于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并加盖业务章
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财务数据的复核,加盖业务章回
传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清算报
告后 3 个工作日内资产委托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表示资产委托人接受此报告(合同另
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七)清算未结事项
由于登记公司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制度及资产托管人清算规则的影响,以下作
为清算未结事项:
1、委托资产组合账户销户
委托资产组合证券资产完成变现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发出关户指令,资产托管人
收到管理人的关户指令后负责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销户工作,销户过程资产管理
人、资产委托人应给以必要的配合。证券账户的销户原则上应于收到资产管理人、资产
委托人提供资料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2、资金账户销户及剩余财产支付
对于在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政策执
行,最长于合同终止后 2 个季度可以完成清理。备付金账户利息以结算公司实际支付为
准。利息结清后,资产托管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由资产管理人向托管行
出具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所有剩余财产,并于当日注
销该委托资产组合资金账户。剩余财产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委托资产负担。
向委托人支付的资金账户利息,以销户时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3、资产托管人完成上述未结事项后,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资产委
托人实际划付的金额,并抄送给资产管理人。
4、备付金、保证金账户内剩余资产清理时间表
剩余财产所在账户名称 剩余财产清理条件 清理最长完成时间
每月初调整,上月没有买入交
最低备付金账户 易,最低备付金调整至零,可 合同终止后 2 个月
销户
前六个月没有交易,结算保证
结算保证金账户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后 2 个季度
金调整至零,可销户
5、账户销户时间表
账户类别 销户条件 销户最长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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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交易所股东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银行间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中剩余
资金账户 财产全部清理完成,利息结清。上一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后 2 个季度
结息日至销户日利息结清
(八)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十八、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
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
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3、资产管理人及/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4、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5、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告知关
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等),致使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
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委托人需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6、资产托管人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如因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
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不承担任何损失。
7、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保
证金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给本计划资产造成
的损失等。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本合同约定,给委托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委托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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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
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
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十九、争议的处理
(一)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
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
二十、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
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
格式。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
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审计机构要求的除外)。
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各执一份,资产托管人执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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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汇添富-新和成-成长共享 27 号专户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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