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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和 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6-12-27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要求,我们作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016 年 12 月 27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0 年 2 月,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本
次非公开发行公司未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且未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相关规定。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长期发展
目标,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
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以下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李伯耿   王永海    陈   劲    韩灵丽

                                                        2016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