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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和 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9  

						证券代码:002001              证券简称:新和成           公告编号:2019-016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权激励;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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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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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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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或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该网络投票等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故解除其职务。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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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事总数的1/2。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五条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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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均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业人士。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三分之
       一以上。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公司在行
       业、市场、研发等方面的战略实施及
       调整计划,审计公司重大融投资计划
       等。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查公司的内控制
       度及其有效性、提请聘任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等。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提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与程序的
       建议,广泛搜寻该等任职候选人选并
       提出审查建议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订立有关该等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予以考核评价等。
       第一百〇七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7     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案;                               资方案;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联交易等事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置;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项;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案;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项;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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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过半数通过。
       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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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最终修订稿以工商部门
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