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和 成:七届十八次董事会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2019-08-23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八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新和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和成”)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
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
现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审议程序合规,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山东新和成氨基酸有
限公司,用于年产 25 万吨蛋氨酸项目的建设,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运营需要,
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程。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山东新和成氨
基酸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三、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和成药业有限公司、黑龙江新和成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购买绍兴上虞和成置业有限公司、绥化和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
用房及配套设施的相关材料,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关于此意向的背景情况,我们认
为公司提交审议的关联交易系公司为解决员工住宿需求,符合公司经营需求。签署
该协议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签署该协议并
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和成药业有限公司、黑龙江新和成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拟购买商品用房及配套设施的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经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正常
的商业交易行为;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定价原则公允,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况,我们对此无异议。
独立董事:韩灵丽、黄灿、金赞芳、朱剑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