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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和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2020-04-28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经营和财务风险,维护
股东权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五人,其中职工代表占 1/3 或 1/3 以上。
    第四条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其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
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可以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
    (一)全力依法维护股东权益,有对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高度责任感;
    (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熟悉财务、审计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
制度,有多年相关的工作经历,具有执行职务必备的知识和能力;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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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陈述理由;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报告的制度。监事会报告的内
容:
   (一)对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的分析和评价意见;
   (二)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
   (三)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权时,针对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内部审计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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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诚信及勤勉的原则,忠实履行监督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或出具的监督性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并承担责任;
    (四)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方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
未及时采取措施;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三)需要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部审计等部门提供有关问题的情况;
   (四)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聘用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律
师提出专业意见;
   (五)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仅在监事会三分之二或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10 天通知监事。通知方式
为专人递交、传真、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所有与
会监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就需要临时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而言,如果监事会已将拟
表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派发给全体监事,而签字同意的监事人数已达到本规
则规定作出决定所需人数,便可形成有效决议,而无需召集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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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议题、讨论经过及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但对决议表明异
议并记载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二
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权力,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股东大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补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酬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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