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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和 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年03月)2021-03-31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
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
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
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
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
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
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
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