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和 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03月)2021-03-31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法人
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
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
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帐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
定对每个帐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
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 2),并通过公司董事
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据;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
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
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
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
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
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可转让额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
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
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
锁定。
第二十六条 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后,
自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持有及增持的本公司股份也将被全部
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帐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买
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
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章或或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
1、《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计划
买卖本公司股票通知书》
2、《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附件1: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通知书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人/本单位 ,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
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本人/本单位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
(买入/卖出)新和成约 股股票。
请核查是否存在不当情形。
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会秘书(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姓名/公司名
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于 年 月 日发生变动。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本
次持股变动情况申报如下:
单位:股
上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本次变动前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买入/卖出)
本次变动后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本次变动日期(年、月、日)
成交均价(元)
变动原因
注1:变动原因为二级市场买卖、协议转让、其他;
注2:股份发生变动后次交易日内须向公司申报;
特此申报,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人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