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和 成:新和成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4-22
关于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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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502 号
致: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和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新和成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和成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新和成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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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7.《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8.《关于 2021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公司一楼
会议室(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昌大道西路 418 号)。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4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1 年 4 月 1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结合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
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59 人,共计代表股份数为
1,160,257,324 股,占新和成股本总额的 53.9990%。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33 人,共计代表股份数为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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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402 股,占新和成股本总额的 51.3518%;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
股份 56,879,922 股,占新和成股本总额的 2.647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
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新和成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议案中第 5、10 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他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
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已就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计
票。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21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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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TCYJS2021H0502 号”《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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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周剑峰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