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四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存续期延长 12 个月。 独立董事:黄灿、金赞芳、朱剑敏、季建阳 202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