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201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28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8-126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并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9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9 月 26 日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 26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下午 3: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 1 号广州圆大厦 32 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
(六)会议出席情况:
1
1 、 参 与 本 次 会 议 表 决 的 股 东 和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27 人 , 代 表 股 份
1,217,094,8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1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216,328,49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8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766,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7%。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股 5%以下的投资者)24 人,代表
股份 7,700,6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934,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6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766,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7%。
3、公司 6 名董事、3 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第一创业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蔡露茜女士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单云涛律
师、吴涵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
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216,658,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42%;
反对 427,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51%;弃权 9,000
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7,264,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3340%;反
对 427,3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5491%;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69%。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217,02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39%;
反对 74,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7,625,9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297%;反
对 74,7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9703%;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217,02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39%;
反对 74,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7,625,9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297%;反
对 74,7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9703%;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单云涛律师、吴涵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
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
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3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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