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对相关材料的研究和讨论, 我们就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为其参股子公 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担保对象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华海电”)生 产经营正常,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 本次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 经营能力。蒙华海电以其部分机器设备向乌海化工提供反担保,能有效控制和防 范担保风险。本次关联担保事项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崔毅、温和、廖锐浩 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