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9-004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并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1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1 月 6 日至 2019 年 1 月 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6 日下午 3:00 至 2019 年 1 月 7 日下午 3: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 1 号广州圆大厦 32 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1,197,449,147 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7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196,541,39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4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907,7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52%。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股 5%以下的投资者)11 人,代表 股份 6,978,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070,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3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907,7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52%。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股份总数-已回购股份数量) 3、公司 6 名董事、3 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第一创业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杜榕林先生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 陈跃仙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 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97,337,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06%; 反对 106,2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9%;弃权 5,781 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6,866,0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3942%;反 对 106,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229%;弃权 5,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28%。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97,330,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01%; 反对 105,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9%;弃权 12,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6,859,9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3068%;反 对 105,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186%;弃权 12,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746%。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97,330,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01%; 反对 105,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9%;弃权 12,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6,859,9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3068%;反 对 105,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186%;弃权 12,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746%。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97,330,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01%; 反对 105,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9%;弃权 12,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6,859,9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3068%;反 对 105,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186%;弃权 12,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746%。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 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 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八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