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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达兴业:《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2-01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9 年 1 月 3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8 年修订)以及 2018 年 11 月 9 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

        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指引文件的规定,鸿达兴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

        条款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国际惯例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国际惯例
和规范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国内外市场为 和规范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国内外市场为
导向,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以提高经济效益、 导向,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以提高经济效益、
谋求企业发展为目的,以一流的产品和服务, 谋求企业发展为目的,以一流的产品和服务,
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需求,创造最佳的效益回 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需求,创造最佳的效益回
报股东,把公司办成集科、工、贸为一体的国 报股东,把公司办成集科、工、贸为一体的国
                                                内外第一流新型材料生产企业。贯彻落实创
内外第一流新型材料生产企业。
                                                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
                                                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
                                                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
                                                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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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票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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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让给职工。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七)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三十的事项;
       (九)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九)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十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二)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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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修改本章程;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作出决议;                                       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修改本章程;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项。                                             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式由董事会或其它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它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案;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的方案;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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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三)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
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 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规定
事的过半数通过。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的事
                                             项外,其他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5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委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
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
权。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权。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人士。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人士,并由会
                                              计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 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其实施;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三)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提出建议;                              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并提出建议。

           本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
                                          6
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