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3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对相关材料的研究和讨论,
我们对公司续聘 2019 年审计机构事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收购资产业绩补偿
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续聘 2019 年审计机构
2009 年-2018 年,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续 10 年为公司提
供了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履行审计职责,且出具的财务
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其审慎认真的工作态度、严
谨求实的工作作风,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9 年审计机构。
二、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塑料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科装备
有限公司、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广东金材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圆进出口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部环保杭锦旗土壤改良有限公司、西部环保鄂尔多斯土壤
改良有限公司、乌海鸿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拟与关联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
公司、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盐湖镁钾有限公司、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
限公司、广东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鸿达兴业机器人有限公司、鸿达磁健康
科技有限公司、乌海市海外建筑有限公司发生采购原辅材料、销售商品、接受或
提供劳务/工程服务、租赁/出租场地设备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预计 2019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 43,917.17 万元。
以上与关联方开展的业务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
为持续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不存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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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对公司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三、收购资产业绩补偿
2016年1月,公司完成对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交所”)
95.64%股权的收购,交易对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奕丰、广东新能源集
团有限公司)在收购时承诺,2018年塑交所业绩未达到承诺业绩,各交易对方应
依照约定以现金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收购资产业绩补偿期满,公司对标的资产
进行减值测试,如发生减值,交易对方应依照约定以现金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事前审阅了相
关文件,我们认为:
根据交易双方分别于2015年10月29日和2015年12月25日签署的《广东塑料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
充协议》约定,鉴于塑交所2018年度未完成承诺业绩,截至2018年12月31日收购
资产发生减值,公司制定的相关业绩补偿方案符合上述协议约定,能充分保障公
司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满减值测
试报告》、《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承诺业绩实现情况及其原股
东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崔毅、温和、廖锐浩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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