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关于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 变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事项。 独立董事:崔毅、温和、廖锐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