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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达兴业: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6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 2019-146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
《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9年11月12日刊登

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3:00 至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 1 号广州圆大厦 32 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先生

    (六)会议出席情况:

                                     1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1,257,2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46.406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0,471,0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46.37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3%。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股 5%以下的投资者)10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78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06%。

    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6,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06%。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股份总数-已回购股份数量)

    3、公司 7 名董事、2 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保荐机构第一
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蔡露茜女士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吴涵律师、李乐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

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191,152,0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10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68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6192%;反对 105,200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808%;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李乐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
    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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