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29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鸿
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
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
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被担保方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部环保”)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本次公司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因
被担保方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而发生,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为支持子
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意公司为乌海化工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
申请 29,700 万元、22,400 万元、7,5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相应担保;
同意公司为中谷矿业分别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 10,000 万元、
14,875 万元、8,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相应担保;同意公司为西部环
保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 2,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相应担保。
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崔毅、温和、廖锐浩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