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04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
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方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蒙华海电”)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本次公司/子公司为上
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因被担保方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而发生,不会损害
公司利益。
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为支持子
公司的业务发展,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以下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1、公司、乌海化工、子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
为中谷矿业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
88,556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88,556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2、公司、乌海化工为中谷矿业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
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20,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担保期
限不超过一年。
3、公司、西部环保为中谷矿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
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15,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8,000万元,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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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
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公司、乌海化工、西部环保为中谷矿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
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32,899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32,899
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5、公司、西部环保为中谷矿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
人民币授信额度8,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
过一年。
6、公司、西部环保为乌海化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
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23,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7,600万元,担
保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
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公司、中谷矿业为乌海化工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20,000万元贷款展期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2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8、公司、西部环保为乌海化工向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
人民币授信额度7,882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7,882万元,担保期限不超
过一年。
9、公司、西部环保为乌海化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
人民币授信额度7,5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7,5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
过一年。
10、乌海化工以其持有的蒙华海电100%股权为蒙华海电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53,95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
不超过6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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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为乌海化工与乌海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3,300万元的融资租赁
交易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3,3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
为准)。
我们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长对董事会相关授权有
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延长上述期
限,并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
划》,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够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
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可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制定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
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崔毅、温和、廖锐浩
二○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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