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1-03-31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对相关材料的研究和讨论,我们对公司
续聘 2021 年审计机构事项、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一、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19 年
度和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
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
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意继续聘任永拓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给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塑料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科装备
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
司、乌海市海外建筑有限公司发生采购原辅材料、销售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
服务、租赁场地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
超过 18,100 万元,具体交易价格将参照同期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
以上与关联方开展的业务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
1
需要而发生。为持续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
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
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对公
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独立董事:崔毅、温和、廖锐浩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