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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达兴业: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2021-03-31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财务报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
  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财务报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
            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永证专字(2021)第 310088 号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2020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的

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

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永证审字(2021)第 110011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强调事项段涉及的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5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

24,267,8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募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26,78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 11,320,754.72 元(不

含税金额)后公司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415,459,245.28 元。

    2020 年 1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

超过 85,0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截至目前,公司已使用上述募集资金 84,835.00 万元用于日常经营

开支、支付供应商货款及原材料采购等。

    据公司公告,受新冠全球疫情影响,公司部分项目回款有所延迟,且目前业

务处于备货旺季,需要采购大量原材料,资金需求量较大,为保证日常经营稳定,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

生 产 经营需求,在公司拟延期 归还闲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84,835.00 万元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延期归还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021 年 1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

下,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 84,835.00 万元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延期

归还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

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

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的事项,在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也未被确定为关键审

计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三、 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不影响审计意见的依据

    基于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

列报或披露,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在审计报告中提

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是必要的,无保留意见不因强调事项而改变。

    本专项说明仅供鸿达兴业 2020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