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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1 字 0423 第 0182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二○二一年四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1 字 0415 第 0182 号


致: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指派,本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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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将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

     2021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1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

     2021年4月23日下午3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
圆大厦3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
及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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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决定于2021年4月23
日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2021年4月16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51人,均为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30,507,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5.42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为2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549,344,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170%;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81,162,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44%。(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
373,839,239股股份参与现场投票、通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46,255,406股股份参与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3,919,507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03%,该等股东均以网投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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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2021年3月31日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该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
存在对该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2名股东代表、1名
监事代表以及1名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在对网络投票的结果进
行了合并统计后,现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718,902,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114%;反对11,416,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629%;弃权18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58%。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122,314,39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43%;
反对11,416,81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51%;
弃权188,3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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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718,946,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174%;反对11,416,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629%;弃权14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97%。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122,358,49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672%;
反对11,416,81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51%;
弃权144,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718,955,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186%;反对11,407,9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617%;弃权14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97%。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122,367,31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738%;
反对11,407,98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85%;
弃权144,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718,955,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186%;反对11,407,9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617%;弃权14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97%。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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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22,367,31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738%;
反对11,407,98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85%;
弃权144,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718,657,7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779%;反对11,849,9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6221%;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
结果为:同意122,069,59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515%;反对11,849,91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85%;弃权0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718,53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614%;反对11,825,8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6189%;弃权14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97%。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121,949,41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17%;
反对11,825,88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06%;
弃权144,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
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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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718,955,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186%;反对11,408,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617%;弃权14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97%。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122,367,21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737%;
反对11,408,08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86%;
弃权144,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支付2020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719,000,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247%;反对11,363,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555%;弃权14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97%。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122,412,11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072%;
反对11,363,19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51%;
弃权144,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719,000,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247%;反对11,363,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555%;弃权14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97%。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122,412,11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072%;
反对11,363,19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51%;
弃权144,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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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719,115,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405%;反对11,392,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595%;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
结果为:同意122,527,41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33%;反对11,392,08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67%;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719,159,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466%;反对11,347,9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534%;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
结果为:同意122,571,51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63%;反对11,347,98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37%;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
董事签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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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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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                                    吴 涵:




                                          陈跃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