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 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定聘任姚楚贞女士、胡智薇女 士、刘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此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基于独立判断,我 们同意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崔毅、温和、廖锐浩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